先騙租再打隔斷對外群租,遭遇糾紛,便重新注冊公司,以逃避房主、租客維權——這一模式如今已經成為“黑中介”的固定“行業騙局”。開創這一模式的趙國軍被稱為“黑中介教父”,“其所到之地無不引起大量投訴和報警”。昨天,豐臺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趙國軍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其手下兩名“干將”張某和柳某也因相同罪名被判緩刑,各處罰金2萬元。這是本市首例房地產“黑中介”被判刑案件。
法院傳票成箱裝
在網上搜索“趙國軍”的名字,關聯最多的就是博雅興業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和“黑中介”三個字。在網上高達500人的“受害人群”里,一名受害人這樣形容趙國軍:架一副黑框眼鏡,顯得很文靜,但一肚子壞心眼兒,其所到之地無不引起大量投訴和報警。2013年12月,警方抓獲趙國軍時,從其辦公室起獲的證據足以證實這位受害人的話——18個賬本,粗略統計,趙國軍等人在2013年一年已簽訂了5萬多份租房合同;此外,還有成箱的法院傳票。
在“受害人群”里,房主和租客,從各自角度訴說著自己的被騙經過。于女士想把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屋對外出租,并寫明“不和中介合作,不接受合租”。之后,自稱做裝修生意的張某和于女士聯系,表示一家三口想整租于女士的房子,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合同。可是,當于女士定期查房時,發現自己的房屋被打了隔斷,三居室里住了四戶人。租客們稱是與一家名叫博雅興業的中介公司簽的租賃協議,而非張某。于女士找到博雅興業公司發現,張某就是該公司業務員,她要求終止合同并清理租客。公司方面一口拒絕,表示于女士要么繼續履行合同,要么賠償公司清理租客的損失,并承擔高額“違約金”。
租客方也紛紛表示,交納了數月的房租,結果博雅興業的中介聯系不上,房東還逼著他們騰房。
很多房主、租客一交流,才發現都是被博雅興業的“連環計”給騙了,一同起訴至海淀法院,索賠損失。雖然勝訴,可是當執行法官帶著當事人到博雅興業中介公司強制執行時,發現早已人去樓空。
此時的趙國軍已經重新注冊公司,把經營范圍轉移到了他處。
“四步走”坑完房主坑租客
法院審理查明,趙國軍的作案手段,一般分為“四步走”。
首先,采取欺詐手段誘騙他人簽訂合同。趙國軍公司員工在互聯網上搜索房源,發現合適房源后,便由趙國軍本人或者下屬業務主管,以個人名義聯系房主。由于多數房主傾向于將房屋租賃給有正當職業的個人,因此趙國軍等人向房主謊稱自己在附近上班或者孩子在附近學校上學等,使房主相信其系個人租賃,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不得破壞房屋結構、未經房主同意不得轉租等。但是趙國軍在取得房屋使用權后,立刻將房屋打上隔斷,并通過網絡發帖、發放小廣告等方式發布房源信息,并向承租人謊稱房屋是公司代理出租的,然后以公司名義與承租人簽署合同。承租人往往認為公司行為更有保障,因此容易達成協議。
當房主發現房屋被轉租后,趙國軍及其下屬就以各種理由迫使房主接受房屋被打隔斷、轉租的既定事實。當房主堅持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時,趙國軍等人則告知房主,房主已經違約了,要求房主退還租金并交納違約金,部分房主迫于無奈只能默認房屋被轉租的事實;對于不接受轉租又不交納所謂“違約金”的房主,趙國軍等人便采取更換門鎖等方式控制房屋;如果房主將門鎖換回,趙國軍等人則繼續采取堵鎖眼、換鎖、破壞水表、卸門、言語威脅等手段重新取得房屋控制權,直至房主放棄反抗或者交納“違約金”。
當房主交納了“違約金”,執意要回房屋時,趙國軍等人則開始清理租客,并且僅退還部分租金,如果租客不同意搬離,他們則采取更換門鎖、拆除隔離、扔出物品、言語威脅等方式迫使其搬出房屋。
如果在一地引發的糾紛過多,有關部門收到大量投訴,趙國軍的公司聲名狼藉或者被責令整改,趙國軍便轉移到其他區縣,通過更換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掩蓋其經營劣跡。但事實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成員、運作模式均沒有改變,仍是原班人馬從事非法活動。
事主報警打官司都難以維權
趙國軍等人的非法活動在本市豐臺區、海淀區、西城區、昌平區等地引發多起民事訴訟。然而,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趙國軍在2013年3月至12月間,利用上述手段,實施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3.3萬余元。但據網上發帖,趙國軍經營的“黑中介”比這時間更早,造成的危害更大。
對此,法官介紹,很多被害人在長期“拉鋸戰”中,不堪其擾,所以被迫接受了趙國軍的無理要求,而趙國軍正是利用被害人息事寧人的心理非法斂財。
法官稱,對于趙國軍等人的非法行為,房主、租客曾多次報警,但由于公安機關不能直接介入經濟糾紛,只能進行一般性調解,因此趙國軍等人對于報警毫無忌憚;同時,有部分被害人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由于民事訴訟需要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和審理周期,而趙國軍經常更換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權益收效甚微。并且,趙國軍曾明確威脅被害人,即使報警、起訴也沒有用,因此,很多被害人選擇了“放棄抵抗”。
刑(八)實施后黑中介首獲刑
既然趙國軍的“行業模式”多引發民事糾紛,為什么最終觸及刑法呢?
法官解釋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對原刑法的強迫交易罪進行了修改,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交易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趙國軍等人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采取換鎖、堵鎖眼、卸門、言語威脅等手段,使房主、租客產生受脅迫的心理,迫使其繼續將房屋租賃給中介公司,或者接受不合理條件退出租賃合同,屬于刑法規定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同時,根據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強迫交易3次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趙國軍等人多次強迫他人交易,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3萬余元,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構成強迫交易罪,符合相關規定。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出相應判決。 本報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