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州日報記者劉藝明
所謂“父愛如山”,佛山市禪城區的林伯為了給兩個還是在校生的女兒謀劃將來,打算提早為她們買兩套房子,可就在支付了三成共計130余萬元的首付后,卻因為兩個女兒沒有工資收入辦不下按揭,最后還被開發商以違約為由告上法庭。昨日,記者從禪城區法院了解到,法院沒有支持林伯的開發商未盡提醒義務的抗辯理由,判決小翠姐妹需要支付剩余290萬元房款及違約金。
事由:父親給首付為姐妹倆買樓
談及買房初衷,姐姐小翠稱,那是父親為了鼓勵其發奮讀書,畢業后找份好工作。據悉,2013年10月,位于禪城綠景路的某樓盤開盤。林伯以女兒小翠、小霞名義,分別認購了兩套156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超過了420萬元。
按照林伯計劃,姐姐小翠住在701,妹妹小霞則住601。而小翠當時年僅22歲,仍在汕頭大學就讀;妹妹小霞則只有18歲。盡管如此,在林伯分別給付5萬元意向金后,開發商很快便與小翠姐妹兩人簽訂了認購合同。由于小翠當時仍在大學讀書,無法抽身回來,開發商便讓其妹妹小霞代簽了合同。
與大部分購房客一樣,林伯并未一次性付清房款,而是為女兒選擇了按揭供房。于是,在林伯支付三成首付130余萬元后,小翠姐妹便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打算按揭七成供樓。
意外:因女兒無收入按揭遭拒
正當林伯有序推進著為女買房的計劃時,小翠姐妹按揭遭拒令其始料不及。原來,在簽訂認購合同不久,林伯即被通知到開發商處辦理銀行房產按揭手續。當銀行告知辦理按揭需提供小翠姐妹個人工資收入等證明時,林伯不禁犯愁,“她倆都是在讀學生,哪有這些東西。”對此,銀行明確表示,不能提供相應的材料就無法辦理按揭。
交了首期款卻無法辦理按揭,林伯陷入兩難。他于是向開發商提出,能否退了妹妹小霞認購的601房,只買姐姐小翠的701房。然而,開發商拒絕了林伯的請求, 也不同意退還已經繳納的首期房款。
更讓林伯煩心的是,樓盤開發商隨后以違約為由,將小翠、小霞告上法庭。開發商方面訴稱,小翠姐妹購買的兩套房僅支付首付款,至今未能辦妥銀行按揭及時支付,開發商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已構成違約,因此小翠姐妹需支付剩余房款290余萬元及違約金。
買房
父為兩個女兒買下兩套156平方米商品房,總價超420萬元。
糾紛
女兒無收入證明,辦不了貸款,房子尾款無法支付。
焦點
1
小翠的認購合同是由妹妹代簽,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法院認為,小翠與林伯、小霞是父女、姐妹關系,有合理理由相信小霞具有代為簽署合同的權限,且在合同簽訂后林伯已代小翠支付了首期房款,合同已部分履行。
2
購房時,開發商是否未盡提醒義務需要擔責?
法院認為,小翠姐妹簽訂合同時已成年,應對其能否成功辦理銀行貸款負有審慎注意義務,簽合同前也應對貸款要求進行了解,從而慎重選擇付款方式。因此,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銀行按揭,開發商對此并無過錯。
庭審
林伯:開發商未盡提醒義務
法院:姐妹已成年有審慎義務
對于開發商的索償,林伯顯然一肚子委屈。在他看來,并非自己故意不買,而是因為銀行按揭實在辦不下來。他強調,開發商是專業的房地產公司,有責任向購房者解釋銀行辦理按揭的相關手續,“尤其是小霞、小翠還是在校生,沒有工資收入,也沒有銀行存款流水證明,根本不可能辦理銀行按揭。”林伯認為,開發商由始至終都沒有提醒他們,而且小翠的認購合同是由妹妹代簽,理應不具法律效力。但林伯隨后表示,愿意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問題。
對于小翠的妹妹代簽合同問題,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簽訂時小翠未到場,林伯和小霞也未出示小翠的書面授權委托材料,但是因為小翠與林伯、小霞是父女、姐妹關系,有合理理由相信小霞具有代為簽署合同的權限,且在合同簽訂后林伯已代小翠支付了首期房款,合同已部分履行,因此,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認定林伯、小霞代小翠支付房款、簽署合同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
而對于林伯認為開發商未盡提醒義務的維權抗辯,法院則表示,由于小翠姐妹簽訂合同時已成年,應對其能否成功辦理銀行貸款負有審慎注意義務,簽合同前也應對貸款要求進行了解,從而慎重選擇付款方式。因此,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銀行按揭,開發商對此并無過錯。
據此,法院一審判令小翠、小霞姐妹需支付290余萬元房款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