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擬立法治理群租亂象
廚房儲藏室停車庫不能單獨出租
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
□本報記者 魏皓奮
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不得“單獨”出租;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電動車不得停放在樓梯間或者充電……
近日,杭州政府法制辦發布了《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出租房的最小面積、實際居住人數都作了明確要求,這也就意味著杭州市將通過立法來管理群租亂象。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最小出租單位”,即出租居住房屋的,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或者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停車庫、倉庫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他人居住。
同時規定了“人均居住使用面積最低標準”:出租居住房屋的,每個居室人均(不包括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對于違反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居住使用面積最低標準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
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員達到十人以上的,視為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把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出租房的地址、租期以及使用功能等,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報送信息。
對于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居住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室內電氣產品的安裝以及線路敷設符合相關消防、電氣技術標準。
公共走道和疏散樓梯、通道應當設置消防應急照明設備,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不得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設置防盜窗的應當能由內向外開啟。
每一承租戶需按標準配備兩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滅火器,并配備口罩、報警哨、手電筒等逃生設施;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出租居住房屋僅有一部疏散樓梯的,應當配置逃生繩或者緩降器、逃生軟梯等逃生設施;電動自行車實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處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對電動自行車充電。
每一承租戶需配備干粉滅火器
電動車不能停放在樓梯間
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出租人應向公安機關報送信息
承租人不得留宿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
《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承租者也作了要求:
承租人應如實向出租人提供相關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按照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承租人轉租居住房屋的,應當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并在轉租后3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
居住房屋兼用作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承租人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留宿他人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留宿人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留宿超過3天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
不得擅自改變居住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