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5月,南京小伙陳峰的父親突然去世。作為獨生子的他為了繼承父親財產,去住房管理部門查詢父親生前名下的房產明細,卻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陳峰將南京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告上了法院。陳峰作為唯一的遺產繼承人提出查詢要求合情合理,而南京住建委拒絕受理也有章可循,那么到底誰錯了呢?
據了解,陳峰今年19歲,父母在他10歲時離了婚,此后陳峰一直跟隨母親生活。2014年5月,陳峰年僅49歲的父親因腦出血突然去世。而在離婚后,陳某一直未婚,加上父親陳某的父母也早已亡故,作為獨生子的陳峰成了唯一繼承人。
原告陳峰代理人浦先生:最后公證處和我們一起調查,然后做了個公證,孩子爸爸媽媽離婚了,爺爺奶奶去世了,唯獨這一個孩子,就是他唯一的繼承人。
陳某生前留了一套房子給陳峰,作為兒子以后的婚房。但根據陳某的經濟情況,他們推測:陳某應該不止一套住房。于是,陳峰找到南京市住建委下轄的房管局檔案館,要求查詢父親名下的住房信息,但遭到了拒絕。
浦先生:因為他爸爸得了心臟病,一個小時就去世了,這個房產我就找到房產局了,他說你這個不好查。
庭審中,南京市住建委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說:根據國家建設部出臺的《房屋登記辦法》、《房屋權屬信息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等規定,由于涉及個人隱私,在查詢房產信息時,不能僅僅以姓名作為查詢條件。
南京市住建委產權市場處劉新:房屋信息的查詢,權利人也好,利害關系人也好,首先是要向登記機構填寫登記信息的查詢申請表,表中明確規定根據房屋坐落以及權證編號,來作為登記機構的檢索方式。
住建委的工作人員還表示:他們每年接到的請求查詢房屋登記與檔案信息的案例有1萬多件,但像陳峰這樣的情況,還是第一次遇到。雖然能體會家屬的心情,但依據現有法律法規,他們只能拒絕陳峰的查詢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系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依法負有提供房屋登記信息的法定職責。而根據《物權法》,房屋的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本案中,原告陳峰系死者陳某遺產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陳某名下究竟有多少房產,與陳峰的繼承權利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原告陳峰享有查詢陳某名下房屋登記信息的主體資格。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法官李澎:原告的父母已經離異,離異之后他的父親沒有再婚,也就是說他只有一個唯一的兒子 0115 原告既然具有查詢的資格,那么這個查詢的辦法或者查詢的途徑、應當是為權利人查詢提供服務的,而不能成為一種阻礙。
對于被告提出的,住建部頒布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有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為條件進行查詢,故不能僅以姓名查詢房屋登記信息這一條。法院認為,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檢索條件的設置,應當方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獲取信息。而根據住建委的陳述,“以人查房”在現有條件下是可以實現的。
李澎:客觀上原告想獲取這些信息,他也無法提供這些房屋的坐落,權屬證號這些檢索條件 0236 實際情況下我們也問了被告,“以人查房”從技術層面是可以做到的,我們認為判決它履行職責不存在技術層面的障礙。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陳峰的訴請,判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履行查詢陳某名下房屋登記信息的法定職責。
據了解,此案是南京首個要求“以人查房”的案件,面對被繼承人突然離世造成房產信息不明的狀況,這個案例的判決突破了現有“不能以人查房”的限制,對繼承權人查詢房產信息的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這對于房屋信息查詢的規范,有著深遠的的意義。
如今,許多行業都會制定相關規定,但我國人口多,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規定不可能一一考慮到,尤其是尚未發生過的情況更無法預料。基于這一現實,行政部門在制定涉及公眾利益的相關規定時,若也能像最高人民法院那樣,不斷增加一點類似司法解釋的補充條款,許多問題就會與時俱進、迎刃而解。(江蘇臺記者袁曉清 俞聲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