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媒體報道,廣東省深圳市正在征集意見的《城市更新條例(草案)》擬規定,在項目中的拆遷“釘子戶”不超5%的情況下,開發商可向政府申請強征。該規定引發輿論質疑:規定依據何在?是否違反了上位法?
相關報道說,深圳對于城市更新的依賴性在去年已高達75%,然而城市更新進程長期處于“拆不動、賠不起、玩不轉”的困境中。8月初內部征集意見的《城市更新條例(草案)》,提出了“如果不愿參與權
益轉換和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權利人不超過5%,則項目實施主體可以申請區政府強制征收”等突破性條款。
首先我們來看看,城市更新條例能規定強征嗎?城市更新條例不是深圳首創,不少城市都出臺了,比如,云南昆明《城市更新改造管理辦法》年初施行,上海《城市更新實施辦法》5月1日起實施。這些地方法規或規章規定了城市更新的程序、土地補償標準等。而對于強征進行規定的,目前還沒有看到。
這樣一個制度,與國家法律中的“征收”距離有點遠,不符合物權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依照物權法,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房屋原來的所有權就滅失,所以政府自己決定“強制征收”的本質就是政府強買。為了防止政府利用強大的公權力損害人民財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征收的三大原則,即公共利益需要、市場價格補償、遵循法定程序,征收房屋應先補償后搬遷。而由實施改造的開發商申請政府“征收”后再“賣給”它,實質是由政府搞定“釘子戶”,法定程序被拋在了一邊。
征收是對所有權的剝奪,必須由法律規定,地方政府以至地方人大都不能另搞一套。關于強制征收,國家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城市更新條例沒必要另行規定。而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獲得通過也是沒有效力的。
我們再來看看,地方立法權該如何行使?我國實行法制統一原則,雖然規定了有限的地方立法權,但對憲法和基本法律確定的基本原則,地方法規不得抵觸。
城市更新條例,必須解決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問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還是請作罷吧。無論如何破解城市更新難題,尊重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底線不能突破。如確需強征,政府也不能自己決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