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一般情況下由7人組成。明豐世紀苑(資料、團購、論壇)小區原本也是如此,但沒想到先后有6名業委會委員提出辭職。應業主要求,普陀區真如鎮政府對僅剩“光桿司令”的業委會進行改選,不料卻有人對此不滿,認為業委會還沒到達任期,不應改選,補選委員即可。日前,這起由業委會改選引發的行政訴訟有了結果。
7人業委會6人辭職
明豐世紀苑小區業委會原由7人組成,但相繼有6人辭職。2014年11月,普陀區真如鎮政府(現為真如鎮街道辦事處)發出《上海市普陀區明豐世紀苑小區關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召開“業委會補選或提前換屆改選大會”。
不料,業主胡先生對此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公告》違法。胡先生認為,當前的業委會雖然只有1名工作人員,但仍存在,而且還在任期之內,應當根據《上海市普陀區明豐世紀苑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增補業委會委員,而不是改選。
應由業主大會決定
普陀法院審理時認為,根據滬房管物[2011]345號《加強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應業主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啟動業主委員會補選或者提前換屆改選程序作出決定:(一)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的;(二)業主委員會連續6個月未開展工作的;(三)發生其他情形導致業主委員會無法正常運作的。”
本案中,經明豐世紀苑小區業主委員會公告,業主委員會原7名委員中已有6人提出辭職。原真如鎮政府在此情況下,應小區業主要求作出《公告》,具有相應的職權依據,且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胡先生認為鎮政府應根據小區業委會的議事規則,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補選,而不應改選;但原真如鎮政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僅是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啟動業主委員會補選或者提前換屆改選程序”作出決定,與《議事規則》并不沖突。業委會應改選還是補選,由業主大會決定,而胡先生關于業主大會召開過程中的相關意見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
法院因此認為,胡先生要求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難以支持,駁回胡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胡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