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西都市報訊(武法宣 記者毛玉婷)何晶晶(化名)父母在離婚時有一套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他們簽訂協議,約定將這套房屋歸父女兩人共同所有。何晶晶成年后發現,父親已經將房屋全部登記在他本人的名下。為此,她將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父親將約定房屋50%的份額登記在自己名下。華西都市報記者于12月14日,從成都武侯區法院獲悉,法院支持了何晶晶的訴訟請求。
1999年,何晶晶父母離婚。當時,他們有一套位于武侯區的房屋,還沒取得房產證。在離婚協議中,父母親雙方約定,這套房屋由父女二人各得50%的面積。何晶晶稱,父親在離婚后沒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近期,她才知曉父母協議內容,并發現父親已經將房屋全部登記在他本人的名下。于是,她將父母告上法院,請求判決確認自己對該房屋享有50%的份額,并要求父親協助自己,將上述房屋應得份額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
何母認可她的訴訟請求,認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父親何某辯稱,房屋是他的個人財產,協議中,他與何晶晶形成贈與合同關系。現在,他撤銷了贈與,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此外,何晶晶在2001年房屋辦理產權登記之前,就已經知曉離婚協議的約定,因此,其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成都武侯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何父、何母在離婚協議中將房產約定給子女,這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基于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進行的協商。在離婚協議中,將財產約定給子女通常是雙方對財產分割折中的處理方式。何父、何母已登記離婚,約定的財產分配已生效,何父不得隨意撤銷。此外,法院認為,何晶晶主張為確認涉訴房屋50%的產權歸原告所有,是所有權關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