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離婚后井水不犯河水,然而離婚五年后,王先生居然接到一紙傳票。原來前妻林女士將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王先生離婚后賣房子的錢款。王先生認為林女士“純屬無理取鬧”,不僅已過訴訟時效,且離婚時全部的共同財產已處理完畢。近日,松江法院判決駁回林女士的全部訴請。
2009年6月,王先生與林女士結婚三年即因感情不和,協商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當天,雙方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了明確約定:男女名下婚前財產和各自存款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由各自承擔;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無其他爭議。
王先生離婚后不久,就以138萬元出售了自己名下位于浦東的一套房屋。2015年初,林女士卻將王先生告至法庭,要求分割這筆房款。
“這房子我也有份,房貸我還了,我要求分得售房款40萬元!”林女士認為,房屋確實是王先生婚前購買且產證只登記了王先生一個人的名字,但他們結婚時這套房子還留有貸款本金23萬余元,并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前還清。雙方離婚時并未對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林女士還說,協議離婚時,王先生承諾將這套房屋留給女兒居住,所以沒有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補償款,現突然得知王先生將房屋出售,故要求分得房款。
庭審時,王先生提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明確處置,其并沒有承諾過將浦東的房屋給女兒居住,林女士在雙方離婚后5年才提出此次訴訟,已明顯超出訴訟時效。
松江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與林女士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該協議中所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項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雙方對財產處置無其他保留事項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對知曉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已處理完畢。
林女士提出的雙方離婚時約定浦東房屋由女兒居住而未予處理,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就本案所涉王先生婚前購買登記于其一人名下的房屋,在王先生和林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歸還的銀行貸款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林女士與王先生協議離婚時,明知登記于王先生一人名下浦東房屋的存在,故雙方協議離婚時處理的財產是包括該房屋的。此外,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只能在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并且只有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法院才會支持變更或者撤銷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