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就能上××小學”“距國貿僅30分鐘”“即買即租,投資回報率高達12%”……2月1日開始,這些曾經在售樓廣告中頻繁出現的話將不能再使用了。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發布《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要求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不靠譜,以忽悠為能事,結果導致業主上當受騙,已成房地產領域一大“頑癥”。有關部門面對實際,發布房地產廣告新規,明確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這應該說是主動作為,利于消費者買房時做出理性抉擇,其積極意義是很明顯的。
但是,是不是這個新規一經發布,房產商就會很“乖”,我看也不一定。因為新規雖然涉及到有關房地產廣告的諸多方面,但其措辭多是些“應當”“不能”“不得”“不準”之類。因此,看似很有約束力,其實大有隔空喊話之嫌疑。
筆者以為,要使新規真正發威見效,除了規范廣告的內容、細節,還須配套相應具體罰則。換言之,房地產商如果不按新規辦事,就應甄別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和敲打。隔空喊話而無實際效果,只能讓消費者看著干著急。要知道,新版《廣告法》被稱“最嚴”,違反者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仍有人膽敢以身試法。而一個法規,光靠這些軟綿綿的規定,與房產商追求的利潤相比,哪個更誘人呢?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