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三亞5月23日消息(記者吳喆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一房多賣”的新聞這些年并不鮮見,但“一地多賣”的事兒就少有耳聞了。最近,有聽眾向中國之聲反映,在寸土寸金的旅游名城三亞市,一塊價值一個多億的國有土地共計23.91畝,被先后三次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引發爭議。
不僅如此,同一塊土地被賣給了三個買家,而且還曾一度產生了兩份法律文書,分別將該地塊判決和調解給了不同的買家。記者了解到,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只針對其中兩個買家開庭審理,將已經付款的另一買家排除在外。因“一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案件已被海南省高院發回重審。
兩宗國有土地,閑置近四年,先后被賣給三個不同買家,當下,關于這塊土地的爭奪,幾方力量仍在博弈。
先說地,這塊地由兩宗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組成,共計23.91畝,用途為商住,位于三亞市紅沙開發區B-28號地塊,緊鄰一片海域,目前土地閑置,大部分區域已被雜草覆蓋。記者了解到,周邊的房價近2萬元一平。2012年,該地塊評估的價值1.1億元。
“一年一年土地價格升值,不能閑置地皮在那里!現在閑置快四年了!每一年要交土地閑置費,幾十萬,怎么負責任!”說話的人叫張欽,今年63歲,廣東茂名人。這塊地現在登記在三亞市航運總公司第三公司名下,通過法院審理判決生效后,土地使用權已歸張欽所有。
如果我們用地主和買家ABC來描述事件的人物關系,海南祥榮置業有限公司是第一個買家A。
張欽說,2012年,經某市領導介紹,這塊土地第一次以1.1億元的價格賣給了吳某,吳某拉來了海南祥榮置業有限公司。
“我和吳某訂合同,他是空手套白狼,不按照(合同)來撥錢,我和你訂合同,你又跟祥榮訂合同,不告訴我。”張欽說。
吳某沒有接受記者的采訪要求。張欽說,由于需要提高項目容積率,土地遲遲沒有過戶,這份《合作開發合同書》由祥榮公司和航運三公司簽訂,時間是2011年8月11日。雙方還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三亞航運三公司向祥榮公司借款3000萬,用于解決合作土地的歷史遺留問題,其中2700萬已進入張欽名下的公司賬戶。
中潤聯華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成為第二個買家B。在上份合同尚未解除的情況下,一年之后,2012年10月29號,張欽又把同一地塊賣給了中潤聯華。根據雙方的簽訂的《合作框架協議》,張欽出地,由買家B出錢1000萬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開發,稅后利潤三七分成,張欽占三。張欽認為,買家B并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支付一分錢土地款,而買家B公司法人胡某說,張欽涉嫌詐騙 。
東北人李某成為最終的買家C。2014年1月9號,地主張欽與李某簽訂地產項目合作協議書,約定張欽以其實際擁有的兩塊土地使用權與李某合作開發,該土地賣價1.6億。李某在2014年1月9號、10號、21號按照協議向張欽轉賬支付4800萬元。李某告訴記者,2014年1月,他曾去土地局查過該地塊狀態,并沒有被查封等異常顯示。
價值一億多的土地,先后被地主賣給了ABC三個買家,土地還沒過戶,性質仍是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地主已經從A和C買家處入賬7500萬。那么,這塊地究竟應該屬于誰?法院又是怎么判的?
買家A祥榮公司將張欽告上法庭,買家B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2015年3月26號,三亞市中級人民一審判決,同意解除買家A的合同,張欽賠償買家A2700萬元和每月1.5%的高額利息。確認買家B——中潤聯華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和張欽的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
已經投入巨資的買家C李某說,他多次申請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三亞中院并沒有理睬。
李某說:“中潤聯華(買家B)一分錢沒拿,把我蹬出外去了,我一來不行了,這塊蛋糕大家分不行了,不讓我參加。”
李某向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5年10月15號,《海南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認為,李某與張欽達成調解協議,繼續履行原合同。也就是說,當時同一土地產生了兩份生效的法律文書,一份把地判給了B,一份把地調解給了C。李某的代理律師說,2015年出了一個仲裁書,后來調解了,繼續履行合同,一塊地就有兩份生效的法律文書了。
張欽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省高院上訴,2015年12月23號,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一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案件被發回三亞中院重審。三亞中院有關負責人以案件仍在審理當中,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注意到,一審的判決書給原被告的時間并不相同,前后差了三個月。記者以北京某公司身份咨詢該案一審鐘法官,她表示,法院收到了內部函件,高院提到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指的是一審時遺漏了買家C李某。
鐘法官表示,案子重審,是因為遺漏了當事人,應該追加一個當事人的。
地主張欽對三亞中院的一審判決提出諸多質疑,認為法院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拒絕買家C參加訴訟;三亞中院送達給原被告的判決書日期不同等瑕疵,并向三亞市政法委上訪。三亞市政法委副書記王曉兵表示,已經收到上訪材料,并轉給了三亞中院,當時相關的法官也來做了說明,未承認存在問題,但案件最終被高院駁回。
王曉兵表示,到高院以后,發回重審,說明這個案子判決還有一定問題。這次發回重審,就要慎重一點了,如果再不認真,再出現瑕疵,就說不過去了。
關于判決書送給被告張欽的落款時間是2015年3月26號,給原告落款時間為2014年12月26號。王曉兵說,這可能是筆誤或瑕疵,關鍵是一塊土地只能能履行一份合同,案件目前需要等待法院的判決。
王曉兵認為,法院這邊關鍵是(買家B)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說合同有效,李某這邊就無效;如果合同無效,張欽就可以和李某繼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