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買房是人生大事,不少市民對房屋條件也是百般挑剔。然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兇宅”多少令人有些不安。去年,市民張某拿出了半生的積蓄買了房,誰料買的二手房竟然是個“兇宅”?他一怒狀告賣家要求解約。近日,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判決,撤銷雙方房產買賣合同,賣家返還購房款及所繳納稅費等。
事件|剛買的房子曾發生過兇殺案,買房者狀告賣家
經過調查得知,22年前,該房屋內發生過雇兇殺人的刑事案件
去年9月初,市民張某在某網站上看到一則房源信息,隨即與房主李某取得聯系,商量購房事宜。其間,張某向李某詢問過諸如“房子內出過啥事沒?”的問題,李某堅稱,啥事都沒發生過,讓張某放心居住。隨后,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張某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房屋,并為過戶繳納稅費等共計1萬余元。可在后期的裝修過程中,張某獲知該房內曾發生過兇殺案,一怒之下將李某訴至西工區人民法院,要撤銷與被告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李某返還購房款、稅款等損失。
西工法院受理此案后,經過調查得知,22年前,該涉案房屋內確實發生過雇兇殺人的刑事案件,且案件已經偵破,涉案人員已接受刑事處罰。
法院|撤銷“兇宅”買賣合同,賣家返回購房款等費用
被告明知該房屋內發生過人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告知原告,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
針對此案,西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房屋買賣屬于生活中重大事項的交易,與房屋有關的信息應當予以披露。涉案房屋中發生過人為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盡管房屋本身在物理層面上沒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們購買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適。房屋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顯然會影響人們的居住心理,從而使得房屋價值在客觀上受到影響。該信息的披露是影響能否進行交易及交易價格的重要因素,出賣人應予以披露。
此外,法官認為,被告明知該房屋內發生過人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向原告告知,且以市場價出售于原告。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原告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及其所繳納的稅費等,原告將房屋返還,因過戶產生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提醒 二手房買賣時,賣房者應主動備注房屋具體信息
針對此事,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杜鵬律師說,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兇宅”的定義,但是從法院的司法實踐看,一般認為,在“兇宅”房屋糾紛中,如果買房人購買房屋是為居住等特定的目的,而出賣人應當依據《合同法》規定,有義務向買方披露該信息,隱瞞實情交付“兇宅”房屋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買房人對于居住意義的期待,使得購買房屋的目的無法實現,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此時法院可判決支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杜鵬律師提醒市民,在進行二手房買賣時,不僅要在協議上備注對房屋的具體信息要如實披露,并且應當到周圍環境進行實地查詢,以避免此類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