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開發商推出的收費政策很不理解
□記者張波文圖
本報新鄉訊新鄉一小區臨近交房,因開發商向業主收取暖氣、燃氣初裝費,引發激烈爭論。在開發商看來,收費有理有據;而有業主發現,當地政府曾出臺的兩份文件有相互“打架”之嫌,按其中一份文件,業主不用交這一筆錢。對此,當地物價部門表態,允許開發商收取該費用。新鄉市政府法制辦對此稱,一份文件已廢止。
[事件]開發商收“兩費”,不交不給新房鑰匙
新鄉寶龍城市廣場二期的業主湯女士說,2014年底,她在小區買了一套住宅。幾天前接到通知,5月28日前去物業辦理交房手續,但開發商委托物業代收暖氣、燃氣初裝費,業主不交錢,就領不到新房鑰匙。
雙氣初裝費不是早已經叫停了嗎?不少業主認為,開發商此舉涉嫌亂收費,有業主向物價部門投訴。
對此物價部門答復:2008年1月7日,新鄉寶龍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鄉寶龍置業),和新鄉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符合新鄉市政府2008年的22號文件第12條規定,即按老辦法征收和補繳,開發商可收取雙氣配套費。
[質疑]兩份文件“打架”,該聽誰的
記者查閱發現,22號文件為“新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自當年8月1日起施行,第12條中有如下內容:在該辦法實施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仍按新鄉市政府2004年50號文件,予以征收或補繳。
在湯女士及眾多業主看來,新鄉寶龍置業簽訂合同在2008年8月1日前,如果按2004年50號文件執行的話,業主恰恰是不用交這個費用的。
2004年50號文件,名為“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標準的通知”,其征收標準包括一項內容:開發建設13層以上建筑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而13層以下的則根據層數不同,征收標準不一。文件關于配套費的定義中,則包含了道路、橋梁、燃氣、集中供熱等費用。
湯女士等人認為,小區樓房遠超13層,按2008年的文件規定,“雙氣”初裝費該收,具體參照2004年文件執行;按2004年的文件,高層業主又不用繳納,兩份文件有“打架”之嫌。
[說法]有政府文件“不嚴謹”,已廢止
5月24日中午,與業主一道,記者來到新鄉寶龍置業。
成本部高級經理史文贊稱,公司在前去當地熱力、燃氣公司報裝時,被告知應繳納熱力配套費(每平米35元)、燃氣初裝費(每戶2500元的初裝費及286元的燃氣報警器),經其核實,公司在商品房銷售定價時,并未將其計入成本,因此用戶需要自行承擔該費用。結合當地政府的文件、物價部門的調查,該公司委托物業代收這一筆錢,合情合理。
24日下午,有業主和記者一道,前往新鄉市政府法制辦。
法制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2004年50號文件中有一條內容,即“開發建設13層以上建筑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其表述是不嚴謹的。嚴格來講,免收的是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而“雙氣”初裝費為相關企業收取,所以不在免收之列,并不包含在內。目前該文件已經廢止。政府文件屬于指導意見,具體執行,應以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如開發商違反合同,業主可以訴諸法律解決爭端。
湯女士等業主手中的房屋銷售合同,在關于“雙氣”初裝費的條款上,內容也不盡相同。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分析認為,關于燃氣、暖氣初裝費是否應當收取,原則上以開發商和業主書面合同約定為準。但是,張少春強調,上述兩氣初裝費在包括鄭州在內的絕大多數城市早已取締,不再收取,該收費行為不僅要考慮其合法性,還要考慮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