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8月14日電 (徐雪)8月14日,蘭州市兩山綠化指揮部黨組書記、指揮王恩瑞稱,《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準,將于9月1日起施行。
當日,蘭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條例》新聞發布會。王恩瑞介紹,《條例》是對現行《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掇k法》于1993年制定出臺,在2000年進行了修訂。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辦法》的滯后性日益凸顯,部分制度的設計已不能滿足兩山綠化建設管理的現實需要,并且部分條款與《立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的規定不相適應?!耙虼?,迫切需要對原法規進行修訂。”王恩瑞說。
王恩瑞表示,修訂后的《條例》共分為6章、48條,其明確了南北兩山綠化投入主體,規定了相關的審批權限,增加了承包綠化的相關內容,明晰了林地流轉、管理管護、法律責任等事項。
《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承包荒山、認養林(樹)、紀念林(樹)等各種形式參與兩山綠化,并保障參與兩山綠化的承包單位和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其中規定,承包單位可以申請辦理林權證;承包單位可以享有用電用水方面的優惠;外地來蘭承包兩山綠化可以辦理本人及配偶、子女蘭州市戶籍;養林企業還可以享有退稅優惠政策。
《條例》規范了兩山林地開發建設行為,對承包者的開發建設設置了必要的前提條件,規定綠化承包者造林綠化面積達到總承包面積70%,經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未超過30%的承包面積中,興辦種植、養殖、加工、文化等養林企業和教學、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同時,《條例》增設了禁止損毀兩山林地及林木的具體規定,增設了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渣,超標排放污水,毀壞林木植被或者對林木植被構成威脅”等行為的規定。
《條例》還設置了具體的處罰標準:對未完成當年綠化或者管護任務的綠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連續兩年均未完成綠化或者管護任務又不采取措施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蘭州地處三大高原交匯地帶,降雨稀少,自然條件和生態環境十分惡劣,長期以來嚴重制約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蘭州主城區建設于南北兩山之間,依黃河而拓展。兩山植被有限,生態脆弱,是蘭州城市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