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新華網報道,由于城市規劃“失控”留下的歷史欠賬,深圳高爾夫球場遍地開花,成為深圳城市發展難以繞過的坎。目前深圳建成以及在建高爾夫球場有l5個,總占地面積約2400公頃,而截至20l0年,深圳建成的社區公園共有524個,總面積約l000公頃。高爾夫球場總面積是社區公園總面積的2.4倍左右。
深圳高爾夫球場大面積占據城市用地,是歷史的產物。一些高爾夫球場,當初在建時屬于偏遠地區,隨著城市的發展,慢慢成了城市中心區域。應該說,這些高爾夫球場對于改善周邊環境,提升生活品質,加快城市化進程,曾經起到一定作用。發展到現在,問題越來越突出,但責任主要不在高爾夫球場經營者(頂風立項、建設者的責任不排除),而在于當初的規劃缺乏前瞻性,在于深圳有關部門對中央多次清理高爾夫球場政策執行不力。城市管理者應吸取這方面教訓。
但責任主要不在球場經營者,是否意味著就可以永遠維持現狀?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對于絕大多數深圳市民來說,他們可能一輩子沒有“福分”享受高爾夫球場,只有機會到社區公園休閑健身。面積兩倍多于社區公園的高爾夫球場,長期只供極少數人專享,既浪費深圳本就稀缺的土地資源,也造成市民心理失衡。充分發揮土地效益,讓其最大限度地服務于最多數市民,是土地規劃須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將綠地還給全體市民”呼吁的正當性,無可置疑。
而建設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高爾夫球場土地使用權限將陸續到期,為改變土地用途提供了契機。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讓城市土地為更多人服務,算“公共利益”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即使球場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只要作出適當補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有權收回其使用權。不過,考慮到對“公共利益”的界定爭議不小,深圳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前維持現狀,是值得贊賞的選擇。而隨著球場土地使用權陸續到期,土地管理法第58條“(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將讓有關部門重新規劃土地在法律上毫無障礙。
數據顯示,20l3年深圳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l6.7平方米,居全國大中城市前列。不過,由于城市綠地中包括了“高爾夫球場綠地”,真正供普通市民直接使用的面積卻被高爾夫球場“吞噬”了。普通深圳市民更充分享受公共綠地的日子,不遠了。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