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一些地區農村集體經濟日益壯大,村民分紅等福利待遇逐年提高。在這一過程中,部分公職人員以歷史原因等為借口“混跡”于普通村民中,領取、侵占集體經濟組織分紅,引發群眾強烈不滿。對此,作為浙東南一個經濟發達的海島縣,玉環出臺措施,嚴厲整治。與以往部分地區僅發禁令不同,玉環要求這些“啃農”資金必須全部“吐出來”,退還給村集體。
截至8月底,玉環共有557名公職人員清退分紅款564萬元,全部交還村集體。還有8名公職人員因生病或家庭困難一時無法清退,已書面承諾一年內清退。
小水埠村公告公務員清退分紅情況
公職人員“領完工資拿分紅” 倆身份雙收入遭詬病
垟青社區位于玉環縣老城區,原垟青村土地出讓后蓋起了寫字樓、店鋪,隨后成立的垟青經濟合作社負責管理經營這些資產,每年的租金收入有800多萬元,去年發放分紅680萬元。
合作社主任張興夫告訴記者,合作社從2005年開始為在冊的707名社員發放分紅,但到2012年,分紅人數達到了1400人,幾乎翻了一倍。增加人員包括戶籍已遷出的公職人員及出嫁女等。其中,公職人員有197人,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正式在編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2012年,社區表決決定對164名外嫁女取消分紅,給予2.5萬到3萬元的一次性補貼,令外嫁女十分不滿,多次到縣里上訪。一名上訪的外嫁女說:“公務員拿著國家的工資還能分村里的錢,我們怎么就不行?這不公平!”
玉環縣委書記張加波表示,公職人員參與村級分紅,是與民爭利,也違反了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的原則,必須予以制止。
今年3月初,由玉環縣委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牽頭,縣紀委、組織、民政、人力社保、農業等部門共同參與,開展對公職人員參與村級分紅的調查摸底工作。調查統計表明,玉環縣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分配的公職人員共620人,分紅總金額1400多萬元,其中分紅最多的一名公職人員,數額達8.7萬元。共涉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6個。
2014年5月30日,玉環縣委發布了《關于公職人員不得享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獲取資金、資產、資源(包括股權、現金、物資等)。
同時,對公職人員已經在村里享受的分紅,玉環縣考慮到歷史原因和玉環的實際情況,規定2011年1月1日以后領取的分紅款必須交還村里。據統計,此事共涉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34個,涉及單位71個。
“啃農”背后藏腐敗 陽光處置是關鍵
玉環縣委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正風肅紀組組長、縣監察局副局長王新華表示,參與分配的公職人員身份非常復雜,大部分為村原住民或其后代,極少數為外來者。這其中既有公務員,也有事業單位人員,還有國企人員;既有在職的,也有退休的;既有通過考試錄用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也有因土地征用而被招工的農民;既有被錄用后因政策要求轉為居民戶口但仍保留農民身份的,也有上級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農轉非的;還有一些原來遷走后因各種原因又回遷的。
玉環縣紀檢部門還發現,公職人員參與分紅易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村里給公職人員發了這筆錢,村里搞個項目、村干部辦點私事找他幫忙肯定要給面子”,垟青社區一位趙姓老人說,反正“啃”的是老百姓的錢袋子,村干部和領錢的公務員都心照不宣。
在清退過程中,玉環縣各單位主要領導掛帥,“一把手”負總責。涉及縣管干部參與分紅的,由單位主要領導負責清退;其他干部職工由單位分管人事或紀檢工作的領導負責清退。
衛生系統是清退的大戶,共有80多人。玉環縣衛生局副局長江洪介紹說,為準確掌握情況,縣級部門及鎮鄉(街道)機關、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兩個層面分別獨立摸排,結果互相印證,并要求相關領導簽字保證。清理過程中,要求相關村將收回的款項清單及時向全體村民張榜公布。
玉環縣人民醫院副院長、紀委書記徐金女說,經排查,他們醫院有43人需上交村級分紅所得。經過動員,10天內就上交了34人。這項工作并沒有當初想的阻力那么大,絕大多數員工都比較配合。
“接到通知第二天我就把1600元分紅上交了”,醫院采購中心員工小潘說,他所在的村每年給他500元分紅,都是父母幫著領,直到領導找他談話,才知道這個錢不應該拿。
王新華說,公職人員不退分紅的,由部門黨委(黨組)酌情進行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對拒不退款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強制收回分紅。
公職人員“與農爭利”需全面清查
近年來,由于城鎮化推進、城中村改造、征地拆遷、村集體經濟發展等原因,村級分紅在部分地區較為普遍,這些資金處置不好,極易引發干群矛盾,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此前,浙江、廣東、河南等地在出現此類問題后,明令禁止公職人員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配。而玉環的做法是在禁止的基礎上,對已取得的分紅進行清退。從實踐過程看,清退較為平穩,贏得了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據介紹,清理公職人員參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是有法律依據的。對于已經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人員,因其不再需要原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保障基本生活,應該認定其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是司法實踐的普遍做法。
王新華表示,將2011年后享受的分紅款項收回,其主要依據是2010年2月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第五款:(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第七條“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的第五款:(禁止)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多地基層干群建議,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宜及早對公職人員參與村集體經濟分紅開展專項摸排清查,樹立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形象,并為今后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量化掃清障礙。(記者 王俊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