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21日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今日上午召開,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情況。會上,有記者提問:本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加強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新的調整?比如,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否有新的變化?
岳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對于收養人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是否考慮規定預防措施?對此,岳仲明回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規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從業禁止作了專門規定,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此外,岳仲明指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于判處緩刑等,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在刑罰執行期間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因此,對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從業禁止。當前,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執行,健全從業禁止信息獲知、審查和執行等相關具體制度,切實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再次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