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電 (郭超凱 梁曉輝)國防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根據國防動員需要可以進行征收、征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維護投資國防事業的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投資國防事業,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依法給予政策優惠”。
修訂草案對國防資產作了規定,明確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于國防的性質。有的部門提出,對于國防資產確實不再用于國防目的,建議明確推出機制。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中央軍委改革辦、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共同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防資產的管理機構或者占有、使用單位對不再用于國防目的的國防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依法改作其他用途或者進行處置。”
修訂草案二審稿強化了軍事機關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規定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同時規定軍事機關應當協助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對外軍事關系堅持的原則。有的意見建議,應當將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的“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納入對外軍事關系的原則。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對文職人員制度作進一步明確界定,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的相關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