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2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公安部聯合制定出臺的一份司法意見22日正式公布。其中提出,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厲懲處。
2016年12月,三部門曾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公檢法機關依法辦案提供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4年來,公檢法機關偵查、起訴、審判了一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其關聯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類案件發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達到50%……僅去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即達353.7億元人民幣。”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李睿懿22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說,特別是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非法交易手機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
鑒于此,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這份司法意見共十七條,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新的突出問題,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李睿懿介紹,此次發布的司法意見將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為“重中之重”嚴厲懲處,特別是解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證難、定罪難的問題。例如明確,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