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臺行政主管部門23日在院會上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臺法務主管部門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對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下罰金,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
臺法務主管部門表示,鑒于行為人施用毒品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之作用,極易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為免悲劇一再發生,如同防制酒駕作為一般,嚴懲毒駕。
本次修正重點,對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的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俾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并杜絕任何僥幸。
臺法務主管部門說,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后,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并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并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于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并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