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6月24日電 (記者 梁曉輝 邢翀)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體育法。修訂后的體育法由原來的8章、54條增加至12章、122條,其中增設四章分別對“反興奮劑”“體育仲裁”“體育產業”和“監督管理”作出專門規定。
體育法作為我國體育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奠定了我國體育法治建設的制度根基,自1995年頒布施行以來,為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增強人民體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記者問時表示,2009年、2016年曾兩次對這部法律的個別條文進行了修改,但整體上仍滯后于經濟社會新發展階段,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體育改革發展的戰略定位,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別是對體育的需要還存在差距。
修訂后的體育法由原來的8章、54條增加至12章、122條,特別是增設四章分別對“反興奮劑”“體育仲裁”“體育產業”和“監督管理”作出專門規定,搭建起較為完善的體育法治基本框架,有效解決長期以來制約體育事業發展的制度短板難題。
新修訂的體育法還總結吸納體育事業發展重大經驗成果,重點補充“總則”“競技體育”“保障條件”等章節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體育事業未來發展原則方向,推動競技體育管理體制改革,促進競技體育更好發展,并較大程度地加強完善保障措施,加大保障力度。
另外,此次修訂“改”的幅度大。如將“學校體育”一章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拓展完善優先保障范圍,推動形成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協調融合發展格局;將“體育社會團體”一章修改為“體育組織”,充分發揮體育組織自治功能,激發體育組織參與體育事業發展的創造性和積極性。還對“法律責任”作了較多修改,完善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加大懲罰力度。
“這次體育法修訂,修改幅度大、涉及內容多、影響范圍廣,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郭林茂說,這次體育法修訂,把完善保障人民群眾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作為修法重點,進一步突出體育法的社會法屬性。
新修訂的體育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