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9日電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報道,今后參加現場臨時報名的島內團體一日游行程,旅游業者若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在游覽車上兜售或臨時安排當地名產店家上車販售商品,恐挨罰3萬(新臺幣,下同)到30萬元,若持續不改正,最重可罰50萬元,且按次處罰。
臺當局行政主管機構消保處今(29日)表示,已審議通過交通主管部門提報的“簡易型一日游島內旅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待交通主管部門公告后,即可上路施行。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考量疫情逐漸趨緩,島內旅游有大暴發之勢,此為首度針對島內一日游定型化契約制定出的規范,所謂的島內一日游,指的是業者于旅游當日在火車站、捷運站出口等固定地點,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團體一日旅游。
他指出,過去消費者參加島內一日游行程,常發生旅游業者在游覽車上兜售商品,或到定點后突然有當地業者上車販售土特產,讓消費者有被強迫推銷的感覺,基于安全及選擇權考量,依規定,若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于車上兜售。
陳星宏說,過往消費者參加一日游行程,常衍生購物的消費爭議,以后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質量不相當或瑕疵者,可在受領后1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業者有義務要負責。
此外,陳星宏說,旅游業者到某定點都有集合時間,假設沒清點人數就開車離開,丟包消費者,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不同,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如有難于達預期目的情形者,并得終止契約。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參加簡易型一日游團體旅游前,應選擇依法登記且領有旅行業執照的合法業者,并查詢當日天氣信息概況、評估自身能力,挑選適合自己參加的行程,衡量是否自行投保旅游平安保險,同時詳細審閱契約內容,留意集合出發時間,避免發生未及時隨團出發的情況。
陳星宏說,旅游業者所提供的契約內容應符合規定,如果契約內容與規定不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開罰3萬到30萬元不等,再不改正,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并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