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9日電 (朱賀)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治學系副主任談火生近日接受中新網記者專訪指出,《條例》在此前相關文件基礎上進行繼承創新,總結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經驗,突顯了中國協商民主的特色。
2015年,黨中央印發《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談火生認為,《條例》在很多方面總結提煉了《意見》的實踐經驗,“《條例》第一條便強調制定此條例是‘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這是非常重要的實踐經驗”。
談火生分析,西方學者一直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存有質疑,但他們并未認識到在中國語境下黨的領導是協商民主發展的前提,“中國的實踐經驗表明,黨的領導和協商之間的關系并非像很多西方學者所理解的‘相互矛盾’,相反,黨的領導和協商之間完全可以是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
他談道,自“協商民主”被寫入黨的十八大報告后,協商民主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和發展動力,呈現出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之勢,就像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到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全面展開”,而這恰恰得益于黨的領導。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黨的領導是協商有效開展的前提。在政策型協商中,黨的領導可以有效整合各方面的資源,為協商的有效開展創造條件;在矛盾協調型的協商中,黨的領導可以創造威信空間,使協商得以順利進行。
談火生說,“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理念”這一寶貴經驗也體現在《條例》當中。他指出,在西方的協商民主實踐中,協商與決策往往是斷裂的,“而中國的政治協商成果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抵達決策層”。
在談火生看來,《條例》還特別強調了“政治協商保障機制”。他指出,實踐中一些黨員干部并未充分認識到政治協商對加強黨的領導、凝聚各方共識的重要意義,影響了政治協商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提升。“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專門花了一章的篇幅來加以規定,這是通過政治協商求同存異、聚同化異,把各方面力量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的現實需要”。
談火生表示,《條例》的發布很及時也很必要,值得領導干部認真學習,以提高對協商民主尤其是政治協商的認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