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11日電 (記者 王捷先)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共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教授劉學軍近日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條例》第一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作出規范,充分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反映出作為人民民主重要形式的協商民主的真實和有效。
劉學軍認為,首先是對象的廣泛性。《條例》規定,政黨協商的對象包括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包括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其他各界代表人士。這樣的范圍,反映出政治協商的對象非常廣泛,涵蓋了社會各方面,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真實有效的前提條件。
其次是內容的重要性。《條例》規定,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都是涉及黨和國家的重大問題,或是涉及某個地方的重要問題。社會各方面能夠參與如此全面、重大和重要問題的商量,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實性。
其三是組織的可靠性。“要協商就要真協商。”劉學軍認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真實有效,必須落實在民主活動的組織安排中。從《條例》對政治協商活動籌備和開展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各級黨委、黨委辦公廳(室)、統戰部、政協黨組以及人民政府,都對政治協商活動的籌備和開展有明確的責任,這就增強了協商活動計劃性,提高了協商議題針對性,保證了協商活動有序性。總之,對政治協商活動組織的可靠性,保證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真實有效性。
其四是形式的豐富性。人民民主的內容必須通過相應的形式表現和實現。政治協商作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內容,也必須有相應的形式表現和實現。豐富的協商形式,可以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可以廣泛達成決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識,可以廣泛凝聚全社會推進改革發展的智慧和力量。
其五是成果的保障性。政治協商的目的在于通過商量形成共識、凝聚力量,解決國家和社會發展中的各種重大問題。《條例》有關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政治協商保障機制的規定,就是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的很好體現,充分保證了政治協商制度優勢轉變為治理效能。
《條例》還明確了“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以及“政治協商保障機制”。劉學軍認為這兩方面的“明確”,從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規定看,有助于提高各級黨委對協商意見研究辦理重視程度,通過建立健全政治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制度,特別是重要協商成果可以作為決策參考,使得黨委的重大決策能夠充分吸收各民主黨派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提高各民主黨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
從政治協商保障機制規定看,主要提高了完善政治協商工作機制,支持和推動有關單位和部門參與政治協商有關工作,力求從機制上保障政治協商的充分性、真實性、有效性。
劉學軍表示,《條例》中關于政治協商概念的界定令其印象深刻。一方面,在黨內法規中對核心概念作出明確界定,體現了法規文本的嚴謹性,對于實踐中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準確把握并正確開展政治協商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這樣行文的結果,本身也反映出黨中央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嚴格踐行民主集中制的風范。
劉學軍表示,從《條例》對組織領導和職責、協商對象和內容、協商活動籌備和開展、協商成果運用和反饋以及協商保障機制規定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可以相信,《條例》必將進一步提高政治協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更好地凝聚共識、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