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洪祥作的關于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社會公眾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完善大食物觀有關內容,增加規定滿足人民群眾對食物品種豐富多樣、品質營養健康的消費需求。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糧食質量安全的有關規定。三審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有關構建糧食供給保障體系的規定中明確提升糧食質量安全的要求;二是增加規定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接受監督;三是在規定鼓勵引導糧食加工結構優化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增加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產品供給。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全國人大代表、社會公眾提出,應充分調動種糧農民積極性,促進農民增收。三審稿增加以下規定:在健全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的規定中明確促進農業增效、糧食生產者增收;增加提高為糧食生產者提供社會化服務水平的規定;等等。
有關部門提出,目前劃定的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與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結果相比,耕地布局、數量、結構發生較大變化,已劃定的“兩區”中的部分地塊耕地性質已發生變化,需作適時調整補劃,本法對禁止擅自改變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可不作規定,在相關立法中再作研究考慮。三審稿采納這一意見。
根據有關改革精神,有關部門建議明確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防控糧食安全風險;同時,落實組建統一的省級儲備糧管理企業或依托現有機構的改革要求,建議考慮對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執行主體既有企業也有事業單位的情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有關內容修改為,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負責,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確保政府糧食儲備安全。
《 人民日報 》( 2023年12月27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