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件引發了全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廣泛關注。對這起案件的判決,既嚴格懲治犯罪,又充分考慮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齡未成年人的特點,相關法律適用將對我國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全面準確理解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法律產生深遠影響。
一是對實施嚴重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本案判決充分說明,對那些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懲治,這樣不僅能夠通過刑罰實現對犯罪被告人的矯治,也能更好發揮刑事法律的震懾作用,教育更多未成年人從小養成尊法、守法的意識。特別是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不論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都會依法嚴懲,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群體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二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寬處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了對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該公約成為目前聯合國簽署國家最多的公約,該公約所確定的上述原則也轉化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刑事法律的基本規定。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以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判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國際法以及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三是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法實施專門矯治教育。對觸犯刑法不予刑事處罰并不意味著放任不管。很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同特點的少年司法制度以及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分級分類治理制度。我國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立了專門矯治教育制度,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予以專門矯治教育。通過專門矯治教育,在封閉場所內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和教育,改變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行為習慣,提升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以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佟麗華 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