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4月23日電(方偉彬 林媛)廣州互聯網法院23日在廣州召開“網絡虛擬財產民事司法保護路徑分析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廣州互聯網法院對全國法院2019年至2024年以來涉網絡虛擬財產案件的審理現狀進行全面梳理,認為現有網絡虛擬財產應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體現現實財產或利益的網絡映射體,即現實映射類虛擬財產,如網絡店鋪和部分網絡賬號等;一類是網絡世界構建的純虛擬財產,即網絡建構類虛擬財產,如網絡游戲中的游戲道具和游戲幣、NFT及加密貨幣。其中網絡構建類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創制物,既包括數據創制,也包括價值創制,其價值具有虛擬性。
廣州互聯網法院23日在廣州召開新聞發布會。廣州互聯網法院 供圖結合網絡虛擬財產的特點,本次發布會還發布了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相應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十大典型案例,涵蓋游戲賬號、微信賬號、直播賬號、流量、XIN幣、數字藏品等多種類型,涉及游戲賬號交易、虛擬財產權屬分配、虛擬財產安全保障、網絡流量劫持、虛擬財產價值認定等熱點、難點問題。
通報稱,在王某甲訴繁某公司、王某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王某乙借用表姐王某甲的身份證號在繁某公司運營的直播平臺注冊了直播賬號,并一直使用該賬號進行直播,直播收入由王某乙持有。
本案例系涉“借名”直播虛擬財產侵權糾紛案,在目前法律法規對虛擬財產的權屬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將民法保護的基本原則與價值理念融入到權益分配中,虛擬財產權益給予付出勞動的一方,符合鼓勵勞動、鼓勵創造社會財富的價值導向。
在中某公司訴劉某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中,中某公司通過其在職員工袁某登記的手機號碼注冊了案涉微信賬號。劉某入職中某公司后即使用案涉微信賬號并進行了實名認證。后劉某私自將微信賬號更名,并將昵稱由“中某公司UV-劉某”變更為“劉某”。
本案系離職員工與公司“爭奪”微信賬號引發的糾紛。在訴爭賬號并非使用公司登記的手機號注冊的情況下,本案從賬號的產生、注冊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的客觀情況綜合判斷,判定企業對工作微信賬號享有占有、使用等財產性權益;員工離職,拒不返還工作微信賬號,構成對企業就該虛擬財產所享有的財產性權益的侵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