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縣一男子因家境貧寒一直娶不到媳婦,在云南打工時,花4.6萬元彩禮將一“越南媳婦”帶回家中。12月11日,鎮安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段某犯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段某因家境貧寒,而立之年還未娶妻。2012年3月,他在云南省廣南縣打工時,認識一個叫“老李”的人,稱能給其找媳婦,但要支付“彩禮”。當年6月,段某在老李的安排下,見到越南“媳婦”陶某。在向“老李”等人支付了4.6萬元的“彩禮”后,段某將陶某帶回家共同生活。
去年4月12日,陶某向當地派出所報警求救,稱2012年6月在越南的家中干農活時,被人帶至中國云南省。公安機關經核實,將陶某遣返回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為娶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已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鑒于被告人能坦白犯罪事實,對被收買婦女沒有虐待行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記者 田德政 通訊員 姚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