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南某犯污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南某生性懶惰一直想發大財,在聽人說煉金子賺錢快可以發大財后,便自購工具,自2013年8月未經審批就在鎮安縣一廢棄的礦洞非法開采金礦石,利用洋鎬、撬棍、鐵锨、簸箕、鋼釬、電錘、架子車、乳化炸藥等物品開挖了一個礦洞,修筑2個煉礦池,1個工棚,利用鋅絲、劇毒氰化鈉等物品非法氰化礦石提煉黃金,至案發前,南某共冶煉礦石12池子,重達47.51噸,提煉出黃金25克。在提煉黃金過程中南某將提煉、氰化后的含劇毒廢水廢渣污泥沿山溝隨意傾倒、排放,礦渣在山溝中由上而下自然滾落至山溝低谷處,形成長約26米,寬10米,坡面角度約75度,坡面長度約45米,呈長方形形狀,北面呈“瀑布狀”的礦渣堆,污染土地,造成附近居民生產、生活用水困難,周圍林木不同程度污染,嚴重污染環境。后鎮安縣公安局在現場勘驗檢查南某非法開采金礦石的礦洞窩點時,在西側礦洞一鐵桶內搜查出標有銨油成分的制式炸藥58.5管(重8.775公斤),經鑒定,該炸藥具有爆破性能,危害性極大。
庭審時南某聲音顫抖,落下了悔恨的淚水:“都是我的貪心害了我,沒想到一下竟釀成這么大的禍患。”(馬黎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