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辦案程序合法。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清河鄉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卻盲目執法,違法行政,被兩農民告上法庭。近日,南陽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該鄉政府敗訴,十年前對農民的違法罰款行為被撤銷。
2003年初,方城縣清河鄉葉沖村七組村民張某某和兒子張某因住房緊張,準備建房,遂向鄉政府提出建筑房屋用地申請,并分別向鄉政府下屬的土地所各交納了900元。2004年秋,清河鄉政府工作人員以張氏父子系無證建筑,依據《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二人各處罰款900元。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張家父子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一直未予立案。2012年,方城縣法院立案并一審判決父子二人敗訴。2013年12月5日,南陽市中級法院將該案發回方城縣法院重審。庭審中,張氏父子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清河鄉政府違法罰款的行政處罰。被告清河鄉委托的代理人向法庭辯稱:原告要求撤銷鄉政府2003年12月29日的《河南省罰沒收入統一票據》行為,因時間長鄉里查不到相關檔案,對此無法答復。但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清河鄉政府向二原告出具的罰款票,是以二原告無證建筑的違法事項,依據《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但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間未就對二原告張某某、張某罰款提供相關的證據和依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支持其罰沒款行為,顯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此,被告的罰沒款行為應予撤銷。關于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因原告不服一直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有訴訟時效中斷情節,因此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曾慶朝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