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武漢3月11日電 (王田甜 徐金波)早餐一碗正宗老字號“蔡林記”熱干面,是武漢眾多民眾的生活習慣,于是有商家在“蔡林記”商標上做起了文章。11日,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與熊某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熊某所有的四家標有“老蔡林記”標識的店鋪,需向原告蔡林記公司支付賠償金51萬元整,以及為制止被告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80321元。雙方律師當庭并未表態是否上訴。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漢市蔡林記熱干面館與原告蔡林記公司簽訂《商標注冊權證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武漢市蔡林記熱干面館擁有的“蔡林記”熱干面企業字號及第1025560號“蔡林記”商標轉讓給原告蔡林記公司。隨后,上述商標專用權變更至原告蔡林記公司名下。
2011年6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蔡林記公司注冊了第8276121號“蔡林記”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43類)包括餐廳、快餐館等,注冊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止。
2010年4月25日,中國飯店協會授予原告蔡林記公司“蔡林記熱干面”中國名小吃證書;2011年,武漢市商務局認定原告蔡林記公司為武漢老字號;2011年6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文化廳認定“蔡林記熱干面制作技藝”為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2013年,中國飯店協會授予原告蔡林記公司“武漢蔡林記熱干面”2013中國十大面條名店金鼎獎;2014年,中國飯店協會授予原告蔡林記公司中國小吃名店證書;2014年11月6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工商商標[2014]140號文件,對認定包括第8276121號“蔡林記”注冊商標在內的692件商標為“湖北省著名商標”進行公告。
被告熊某是個體工商戶武漢市武昌區蔡明緯風味餐廳業主,2013-2014年,熊某在武漢市武昌區、東西湖區、硚口區開了四家蔡明緯風味餐廳,其店鋪招牌、店內宣傳廣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處均使用有“老蔡林記”標識,且該標識右上角有“TM”標記,并未就該標識申請商標專用權。經查,案外人湖北鼎金耀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老蔡林記”商標,但目前該商標尚未獲準注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蔡林記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記”注冊商標專用權。蔡明緯風味小吃店店鋪招牌、店內價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處使用“老蔡林記”標識,其中“老蔡林記”四字比其左側的蔡明緯圖像及文字明顯較大。上述“老蔡林記”與原告蔡林記公司主張權利的第1025560號“蔡林記”注冊商標對比,“蔡林記”三字字體略有差別,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構成近似;“老蔡林記”與原告蔡林記公司主張權利的第8276121號“蔡林記”注冊商標對比,由于“蔡林記”注冊商標是由圖形與文字組成,從該注冊商標的外觀及其呼叫習慣看,文字部分“蔡林記”三個漢字具有較高的識別性,且符合相關消費者的呼叫習慣,是“蔡林記”注冊商標主要部分,故“老蔡林記”與“蔡林記”注冊商標對比,二者也構成近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第(二)項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結合考慮第1025560號“蔡林記”、第8276121號“蔡林記”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本案被告熊某經營范圍與第1025560號“蔡林記”、第8276121號“蔡林記”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相同,故被告熊某在其經營中使用“老蔡林記”標識,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老蔡林記”標識與“蔡林記”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或者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被告熊某所經營的“老蔡林記”才是正宗的“蔡林記”面食經營者,侵害了原告蔡林記公司第1025560號“蔡林記”、第8276121號“蔡林記”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被告熊某的經營規模、經營地點、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原告蔡林記公司商標的知名度、聲譽等因素,酌定被告四家店鋪分別賠償原告蔡林記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12萬元,15萬元,12萬元,共計51萬元,賠償原告維權的合理費用人民幣80321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