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強奸殺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等數起重大冤假錯案的曝光及昭雪,使糾正和防止冤假錯案的工作更加引發社會關注。這一方面體現了十八大以來的法治進步,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人權司法保障方面的不足。沒有司法公正的社會不是法治社會,而要實現司法公正,必須糾正和防止冤假錯案,特別要糾正和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錯案。
如何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這一直是我關注的問題。廣大無黨派人士對此也高度關注。去年,全國無黨派人士考察團專門就“如何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赴山東、上海、江西實地調研,向中央提出政策建議,還專門就“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當面向總書記作了匯報。綜合無黨派人士意見建議,結合我多年參與的法律實踐,我認為首先應當全面貫徹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堅決排除非法證據。
近來糾正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強奸殺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等數起重大冤假錯案,多與刑訊逼供有關。據我所知,還有不少的刑事案件,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古人說“事莫貴乎有驗,言莫棄乎無征”,大意是說沒有什么比有證據的事更為可貴,也沒有什么比無根據的話更應該拋棄。這句話放到今天仍然有效。尤其是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和采信,關乎定罪量刑,甚至關乎人命,更要慎之又慎,要預防冤假錯案,必須從源頭上嚴防刑訊逼供,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刑事司法領域建議做到以下方面:
1.摒棄口供中心主義。刑事訴訟法早已明確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原則,但是司法實踐中,嫌疑人口供仍然是主要的定罪證據。重口供、輕證據、“有罪推定”、“寧枉勿縱”等錯誤的觀念依然存在,以致刑訊逼供現象屢禁不止。
2.擴大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特別禁止疲勞審訊。不僅要排除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對通過威脅、引誘、欺騙、許諾、疲勞審訊等變相刑訊逼供方式取得的口供,也都不得采用。建議明確規定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每天連續休息時間的最低標準,并保證其在訊問中的正常飲食、方便時間。一旦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認定為非法證據,則其之后的相同供述也應一并排除;對根據非法獲得的口供指引所取得的物證,也要根據非法取證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排除。
3.每次訊問都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很多律師反映一些訊問同步錄像具有選擇性,這樣的“同步錄像”是“擺拍秀”,不能反映真相。建議每次訊問都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不能只選擇某一次或某幾次訊問作錄音、錄像。
4.針對重大案件,大膽推廣律師訊問在場制度。建議各地看守所與地方律師協會合作,配備監所值班律師,盡快做到至少在所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中,偵查人員每次訊問嫌疑人時,均應通知監所檢察人員和值班律師在場,由駐監檢察官對訊問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由值班律師作為見證。
5.放寬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條件,不應要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當事人、律師提供證據。刑訊逼供都發生在看守所或偵查機關的辦案場所,律師不在場,嫌疑人、被告人不自由,不可能提供確實證據。現實情況就像有人說的那樣,有時只是一個辦案人員的錯誤,就可能鑄成一個錯案,但要糾正一個錯案,卻非常困難,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求當事人、律師舉證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這一條件不太現實也不合理。建議只要當事人、律師提供了刑訊逼供的線索、方式、方法、大致時間,司法機關就應及時受理審查,并且,審查應當全面、客觀,不能怕麻煩、走過場,還應當由偵查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不能只根據偵查人員出具一紙否認刑訊逼供的證據合法性說明,就輕率認定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真實、合法,以免成為刑訊逼供的沉默的掩飾。
6.認真聽取并審查律師辯護意見。公安干警、檢察官、法官與律師都是法律共同體的一員,雖然具體職責不同,但在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方面,有著共同目標,因此不要把律師視為“異己”,當成“對手”。認真地、主動地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律師在辯護意見中反映的相關事實,擦亮眼睛,張開耳朵,會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佳徑。
要有效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實現司法公正,必須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任何時候堅決抵制一切違法的行為。歷史一再證明,不能用違法的手段去追求法治,也決不可能用破壞法治的方式建成一個法治國家。當前應當緊緊扭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個“牛鼻子”,以此作為推進嚴格司法的突破口,形成倒逼機制,切實推進“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推動法治進步。全國政協委員 劉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