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婦女節剛過,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首次發布近三年來該市女性職務犯罪基本情況。據統計,2012年到2014年,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女性職務犯罪54人。其中2012年9人,2013年18人,2014年已高達27人,犯罪人數逐年上升態勢非常明顯。
相關辦案檢察官認為,女性職務犯罪反映出的諸多問題讓人深思,而其中多因情感等問題導致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尤其值得關注,“建議多關心她們的內心世界,特別是家庭的溫暖,將有助于她們內心對于廉潔的堅守”。
女性職務犯罪貪腐比例高
據市人民檢察院統計,2012年到2014年,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女性職務犯罪54人。其中2012年9人,2013年18人,2014年已高達27人。三年間深圳市查處的女性職務犯罪的人數,占市檢察機關查處的職務犯罪總比例雖不高,但其上升態勢卻很明顯。
對此,檢察官解釋說,一是因為近年來深圳檢察機關不斷加大了反腐力度,總體辦案數量不斷上升;二是近年來該市檢察機關以民生領域為突破口,查處了一批與民生領域相關的系列案,牽涉到不少女性公職人員。這一點也在女性職務犯罪的案發領域得到印證,據悉,該54名女性職務犯罪中,公安系統、規劃國土系統、稅務系統、教育系統、醫療系統占了絕大部分。
從罪名上來看,主要集中于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三種,其中部分受賄案件還同時觸犯濫用職權、放縱走私等罪名。在54名女性職務犯罪中,有14人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比例達26%,遠高于2014年全市職務犯罪比例中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所共占的8%左右。對此,檢察官解釋說,這與女性的工作崗位有關,一些女性從事的是財務、會計等崗位,直接與錢打交道,而這成了貪污或挪用公款的一個職務便利。
虛榮攀比易致職務犯罪
據檢察官介紹,這些被查處的女性公職人員,有不少其家庭條件是很不錯的,同時,“拋開女犯罪嫌疑人、女罪犯的身份,這查處的54名女性職務犯罪案中,不少人在工作、生活中,是可以被打上‘表現優秀’、‘好母親’等標簽的”。
2014年被鹽田區檢察院查處的科級干部張可(化名),離異多年獨自將孩子撫養大,其小孩也非常優秀,現在某名校碩士在讀。在單位,張可是公認的“知心大姐”,甚至很多同事會與其探討育兒經。當張可被檢察機關帶走后,在審訊中一度非常糾結不知道如何面對自己的孩子。直到有一次,她在看守所中收到了小孩的來信,“媽媽,如果您犯了錯,您一定要勇于面對。不論如何,您永遠是我敬愛的媽媽”。張可抱著這封信,在提審的檢察官面前號啕大哭,一度讓檢察官也為之動容并潸然落淚。
按一般的理解,經濟條件不錯的女性公職人員,且經常受到廉政教育,應該比較膽小一點,為什么也會貪腐呢?一位辦案檢察官很有感慨地說,“每位公職人員,包括女性公職人員,內心既有對于廉潔的堅守,也不排除會面臨很多人或事從而誘發心底的貪念。”
有的女性追求高質量的生活方式,與同事朋友產生攀比從而虛榮心被激發起來,用收來的好處費去買房買車等,讓自己的生活“高一個檔次”。
犯罪背后情感問題值得關注
與一般職務犯罪案相比,女性職務犯罪有什么明確的特點?一位檢察官深有感觸:“那就是背后透露出的情感世界,讓人五味雜陳。”
相對而言,女性會更重家庭、重感情。如羅湖區檢察院2012查辦的王瑩(化名)貪污一案,作為在國企工作的出納,王瑩將單位的收入減少后制表入賬,私用公章將制表減少的70余萬元據為己有。而贓款大部分都被她拿回來孝敬了父母,甚至還常到香港為父母買些藥品和保健品。“孝順是好事,但不能用錯了方式。”
而有些女性的職務犯罪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夫妻關系,也引人深思。
2014年福田區檢察院查辦的趙芳(化名)受賄一案,辦案檢察官很感慨地說,“她的家庭經濟條件并不差,但在辦案中我們明顯感受到其夫妻感情上的淡漠,其因受賄被我們查處后,其老公從來沒出現過。在將她送進看守所時問其有沒有什么話要向老公轉達的?她也漠然地搖搖頭。據了解其老公是一名生意人,長期在外,早有另一段感情,二人的夫妻關系基本上名存實亡。而她收受的近百萬元好處費,竟一分沒用而全存在賬戶上。”
還有一些女性,其生活習性存在明顯的問題而家人卻渾然不知,如2012年被龍崗區檢察院查處的某事業單位的謝姍(化名),作為一名女博士,與人合作炒股欠下巨額外債,于是在為單位辦理日常報銷和借款報銷沖賬手續中,通過篡改報銷金額,假冒簽名、虛構合同、使用篡改的發票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挪用公款200余萬元。
■檢察官析案
“情感上要多關心 制度上要堵漏洞”
一位檢察官很感慨地說:“在辦理一些女性職務犯罪案件中,我常想,如果她們的單位與親友,能多關心她們的內心世界和心理變化,或許,她們就不會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就女性而言,在家庭中作為母親的這種角色非常重要,家溫暖了,她們又能感受到這種家庭的溫暖,生活得更陽光一些,這將非常有助于她們內心對于廉潔的堅守。從案件來看,有些女性將精神生活寄托在打麻將、買六合彩上,有的心思全在炒股上甚至到處借錢炒股等,這種生活方式一是容易讓她們入不敷出并誘發貪念,同時也容易讓她們心理失衡和心存僥幸,并成了滑向職務犯罪深淵的一個心理因素。”
“同時,如果她們的單位、她們的親友能多關注到她們內心的情感變化,也會有助于及時發現苗頭并糾正。我們辦案中發現,有些女性開始涉貪后,明顯表現出情緒波動、內心不安等心理變化,還有的開始熱衷于購買一些與工資不符的奢侈品,有的晚上回到家還會數一數紅包里的錢,而這些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與警惕。”
“我們在辦案中還發現,一些單位的制度建設上明顯是有漏洞的,特別是在財務管理上,過于相信工作人員而不是依靠制度建設,造成一些會計、出納等,或以挖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侵吞、挪用公款等,甚至幾年都沒有發現直到最后窟窿補不上了或是意外才案發。” (見習記者/劉芳宇 通訊員/汪林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