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幫行賄方通過審批、辦理出境資質 主動到案自首 一審獲刑5年
身為國家旅游局官員,隆偉卻利用職務之便,在8年間先后收受5家旅行社賄賂款10.3萬元,因其主動投案,被認定為自首,獲得從輕處罰。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隆偉有期徒刑五年。
51歲的隆偉原系國家旅游局質量規范與管理旅行社管理處副處長、監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處處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04年至2012年間,隆偉利用其擔任國家旅游局質量規范與管理旅行社管理處副處長、監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處處長,負責旅行社管理、資質審批等職務便利,先后收受賄賂共計10.3萬元。
其中,收受杭州海外旅行有限公司陳某、趙某給予的賄賂款1萬元;收受安徽省旅游局工作人員崔某代為轉交的安徽省中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1.8萬元;收受崔某代為轉交的安徽環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1.5萬元;收受河南省旅游局工作人員李某、單某代為轉交的河南省相關旅游企業3.6萬元。
2013年3月5日,隆偉經所在單位電話通知自行到達單位后,向監察部駐國家旅游局監察局及檢察機關承認受賄事實,后被傳喚到案。期間,隆偉上繳了贓款。
庭審中,隆偉承認指控,但是對具體金額提出了異議。辯護人表示,隆偉有自首情節,請求輕判。
證人崔某等人在證言中稱,2012年1月至4月間,安徽省中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辦理出境旅游企業資質審批過程中,通過工作人員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隆偉行賄,最終公司獲得了相應資質。
證人李某、單某稱,2004年至2008年期間,在上報地方旅行社申報材料的過程中,身為河南省旅游局的工作人員,為申報事項順利獲得審批,先后約8次給過隆偉好處費,每次3千元,最多不超過2.4萬元。
法院認為,隆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指控的部分犯罪數額不實的意見,與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鑒于隆偉的到案情況可視為自動投案,其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其到案后能夠主動上繳涉案贓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東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隆偉有期徒刑五年,扣押贓款予以沒收。(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