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復查聽證會涉及哪些問題?
1995年,河北省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先后經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5年,王書金承認自己是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真兇。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裁定王書金非西郊強奸殺人案真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復查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4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聶樹斌案復查聽證會。
據介紹,聽證會是復查工作重要環節之一,不同于庭審程序,不進行辯論和交叉詢問。4月28日的復查聽證會共有三方面人員參加,分別為案件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法院邀請的聽證人員。此外,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兩名檢察員參加聽證會,進行法律監督。為避免先入為主,原辦案人員不出席聽證會,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分別指派工作人員,作為原辦案單位代表參加。
1995年,河北省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先后經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5年,王書金承認自己是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真兇。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裁定王書金非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案真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此案。
王書金是否為真兇
關于“石家莊西郊強奸殺人案”的真兇,到底是聶樹斌還是王書金,是復查聽證會焦點之一。
申訴方認為,王書金多次供述其在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實施強奸殺人的犯罪行為,并先后帶偵查人員指認其作案現場,現場與聶案為同一塊玉米地,且該處只發生過一起強奸殺人案件,應認定聶案出現了新的證據。
王書金關于其強奸殺人犯罪的供述,在作案時間、地點、過程以及被害人長相穿著、拋埋衣物地點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原辦案單位代表認為,聶樹斌供述與康某某案現場勘查、尸檢報告、證人證言及指認作案現場、辨認被害人物品等相吻合。
王書金對作案具體時間、被害人行走路線方向、被害人衣著、被害人身高、殺人手段、尸體衣物、作案場地,特別是尸體頸部花襯衣等關鍵情節的供述,與康某某被害案的證據存在諸多不符之處,甚至在關鍵節點上存在重大矛盾。
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申訴方認為,聶案中許多證據,尤其是聶樹斌的口供,是通過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備法律效力。
聶母張女士說,聶樹斌的一審辯護律師曾問聶樹斌:“為什么你第二次承認了?”聶樹斌說:“打哩。”當年與聶樹斌關在同一看守所的紀某某證詞表示,其與聶樹斌一同關在看守所105監號,經常聊天,聶樹斌曾向其表示曾經遭到刑訊逼供。
原辦案單位代表的意見是:2005年3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組成調查組,對聶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問題進行調查。調查組圍繞聶案的偵查、批捕、起訴、審判等訴訟環節進行了大量調查工作,詢問了聶案辯護律師、聶母、看守所管教干警、辦案人員等多人。得出的結論是:未發現有關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關于紀某某的證詞,調查證據顯示聶樹斌進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羈押,紀某某曾多次因詐騙犯罪判刑,當時被關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經常聊天。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申訴方認為,聶樹斌自始至終沒有供出一個關鍵的隱蔽性細節:被害人遺落在案發現場的一串鑰匙。王書金對案發現場遺落的被害人鑰匙這個關鍵的隱蔽性細節的供述,將這起強奸殺人案指向王書金所為。
原辦案單位代表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在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對一些物品和枝節問題記不清楚也屬合理。本案是強奸、殺人案,所以對被害人穿著印象深刻,對其他細節沒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學上完全可以說明。
關于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問題,原辦案法院代表認為,雖然證言之間存在細微差異,但只是認知差異,沒有本質差異,不屬于證據之間的矛盾。聶樹斌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實與證人證言之間證實的被害人康某某失蹤時間、遇害時穿著、花襯衣來源、現場勘查筆錄、尸檢報告等,都能相互印證。
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申訴方認為,現存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辦理聶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書有變造嫌疑。
聶樹斌當年9月23日被抓獲,28日才開始有訊問筆錄,其間的訊問筆錄缺失。訊問筆錄的日期標注混亂,頁碼涂改嚴重。現場筆錄形成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有一人簽字且無見證人。形成于1994年的現場筆錄中出現了多處“新華路”、“新華西路”的名稱,而該段路在當時的名稱為“石獲南路”或“石獲公路”。
原辦案單位代表的意見是,聶樹斌于9月23日被帶至分局進行審查后,辦案民警對其供述情況有一個核實印證的過程。28日,在公安機關大量工作基礎上,聶樹斌對其犯罪事實第一次做出比較系統的供述。審訊筆錄編號看似混亂,實則有序,是各部門編寫的,后面的部門對前面的部門起監督作用。
經調查,“石獲南路”也被當地群眾稱為“新華西路”。被害人所在單位1990年遷至現在的“石獲南路”,其工商登記資料上廠址為新華西路。
另外,申訴方提出,法律文書顯示聶樹斌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而他卻在1995年5月13日親筆書寫了刑事上訴狀。在執行照片上,聶樹斌身穿羽絨服跪在雪地中,而根據石家莊氣象局調取的相關時期氣象數據,如若在雪地中執行,那么實際執行時間應在1996年1月13日以后。
對此,原辦案單位代表的意見是,案卷中有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驗明正身筆錄,上有聶樹斌本人手印。石家莊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當天的值班報告也記載,聶樹斌當天被執行死刑。死刑執行現場是石家莊市紅澤河刑場,當時有條河里有沙地,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員是春秋裝,不是冬裝。
至于聶樹斌上訴狀落款5月13日,這是他的筆誤。4月20日的二審提審筆錄顯示聶樹斌承認已提出過上訴,山東省高院經過鑒定筆跡確認上訴狀系聶樹斌本人書寫。不存在律師提出的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后寫上訴狀的問題。記者余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