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張根大今日表示,《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動產。
最高法今日舉行發布會,通報《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張根大介紹,《異議復議規定》明確要求,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動產。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于“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異議復議規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基礎上,對執行程序中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張根大表示,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同時,如果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