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長張根大今日表示,《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
最高法今日舉行發布會,通報《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張根大表示,《異議復議規定》明確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限制出境決定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雖不屬于狹義意義上的執行行為,但同樣會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張根大介紹,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不服罰款、拘留決定時的救濟方式,《異議復議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