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竄到前妻住處,撞門行奸后呼呼大睡被警察抓個正著。5月5日,經薌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曾某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0歲的曾某系漳州人,2009年與妻子李某協議離婚,此后李某自己租房子自個住。
2014年12月12日凌晨0時,曾某喝完酒后,借著酒勁想到了前妻李某,而后便竄至薌城區市后村李某的租房,在敲門被拒后,曾某便強行撞門入戶,看到李某穿著薄睡衣,曾某立即來了勁,以為以前夫妻經常做這事,沒什么大不了,便直接朝床上的李某撲了上去,并強行脫光李某的睡服和內褲,將李某按倒在床上強行發生了性關系。
因為遭到李某的強烈反抗,在發生關系過程中,兩人發生了打斗,李某用嘴巴咬傷了曾某的手臂,用指甲抓傷曾某的背部和后腰,而李某被曾某暴力強制時四肢軟組織也都有挫傷,經法醫鑒定,兩人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由于酒喝得過多,在發生性關系之后,曾某因體力不支一下子被李某踢下了床,并在床下呼呼大睡,直到李某報警,警察上門才將光溜溜的曾某穿上衣服并架上警車。
經DNA鑒定,現場提取的,以及男女雙方身上提取的排泄物和擦拭物包含有曾某的DNA成分。
在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曾某的家屬賠償了李某20000元損失,李某也對曾某的行為表示了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曾某能夠當庭自愿認罪,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且曾某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真堅 滿榮 記者 黃章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