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安5月7日電(記者 冽瑋)西安中院7日對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周建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169.3萬元依法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時任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被告人周建明,以擔任安康中院審判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基建領導小組組長、主管該工程基建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該審判綜合樓外墻裝飾承包商、中央空調設備采購及安裝工程承包商、辦公家具供應商、弱電智能化工程項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計人民幣169.3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周建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和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周建明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回贓款以及在組織調查期間積極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的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蓋犯罪而退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和“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定,被告人周建明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的行為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在“雙規”前后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業已掌握的受賄線索不應認定為自首。故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周建明認罪態度較好,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在偵查階段又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周建明1957年出生,2006年1月起任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9月4日,經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陜西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執行逮捕。
2015年3月25日,周建明受賄案在西安一審開庭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