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眾舉報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并被瞞報。7月18日下午,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核查。途 中意外遭遇障礙,車輛無法通過。記者拿出相機對當時的情況進行拍照留證,當拍了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時,卻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稱自己有“肖 像權”,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7月20日《現代快報》)
|
每個人都有肖像權,這位副市長當然也不例外。一般而言,肖像權有兩層含義,在積極意義上,對自己肖像有支配與控制權;在消極意義上,肖像不受他 人侵犯。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 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可見,在法律層面侵犯肖像權主要包括三類行為,一是毀損、玷污、惡意歪曲他人肖像的行為;二是以他人肖像營利的行為。記者只是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留證,顯然并沒有侵犯這位副市長的肖像權;三是利用他人肖像以侵犯他人隱私,從而給其名譽帶來不良影響。
同時,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肖像權也是如此。由于隸屬于身份權,肖像權的外延往往和肖像的主體身份相掛鉤。對于未成年人肖像,法律有著特殊保護。而對于公眾人物以及公務人員而言,肖像權則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中一種限制就是在大多情況下,他們的肖像權需要讓渡于社會監督以及新聞采訪權。新聞采訪權是社會監督權的衍生?!缎侣動浾咦C管理辦法》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 活動”。
公眾人物和公務人員必須習慣于接受監督,習慣于面對媒體的鏡頭,新聞記者在公共場合,無須征得他們的同意可隨意拍攝;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合的演 講、表演、比賽及社會活動等可隨意拍攝;公務人員的公務活動,可隨意拍攝。對于他們的肖像權保障而言,一般以事后救濟為主。只要媒體沒有惡意使用、故意丑 化肖像則不存在侵權。
如此看來,鶴崗市這位副市長不僅沒有理解肖像權的法律含義,更拿之對抗媒體的監督權,不免貽笑大方。這在本質上,其實還是反映出一些官員在媒體監督下,唯恐逃之不及的天然沖突。
尤其是在有群眾舉報當地發生了礦難的語境下,當地官員本應和新聞媒體一道查清事實真偽,公開公正執法,對媒體坦誠布公,積極配合輿論調查。如果 不敢直面監督,不會直面公共鏡頭,即使心中沒鬼,也容易被公眾解讀為其中有貓膩。因拒絕、不配合監督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將成為“礦難”的次生災難。
這起“肖像權”引起的笑話正是一個反面典型,在當下,所有公務人員都需要有敢于監督的勇氣,善于面對鏡頭的能力,不斷推進透明、公開執法,只有公開才能獲取公信,只有透明才能得到公眾的諒解與支持。(舒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