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歷數近年部分典型案例,都與獄務公開不完善、監督體制不健全有關。
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張海,2007年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偽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獲得一次改判、兩次減刑,縮短刑期9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即出獄。2014年1月1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張海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隨后,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披露,張海已失蹤,有可能外逃。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原監區長施某先后15次非法收受24.2萬余元,為有關服刑罪犯在勞動改造崗位調整、計分考核等方面和有關業務單位在產量提升等方面弄虛作假。施某違反罪犯計分考核獎罰、特定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殘犯管理等規定,為部分罪犯報請行政獎勵,并為他們成功報請減刑、假釋。2014年施某因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貴州省安順市轎子山監獄罪犯廖某在凱里監獄服刑時,因獲得“汽車減震保險杠”實用新型專利被認定為重大立功,廖某獲得減刑1年6個月。經核查,該專利不是廖某獨立完成,其憑借該專利獲得的重大立功系假立功,減刑已被撤銷。
獄務公開是刑罰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監獄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監督的具體體現。近年來,發生在多地的數起典型減刑假釋暗箱操作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獄務公開,不僅關系著監獄管理的公平公正,更是公眾關注法治進程的窗口。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獄務公開整體的工作水平,特別在公開的內容、機制、方式方法等方面急需完善。為進一步增強監獄執法透明度,司法部近日印發了《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哪些信息需要公示?公開方式有哪些?如何防止暗箱操作?司法部負責人就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拓寬公開渠道
突出利用現代信息手段,使罪犯近親屬和社會公眾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獲得公開信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作為新時期下全面深化獄務公開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意見》具有哪些特點?
該負責人表示,《意見》全文共六個部分十八條,包括:獄務公開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及原則、對象和內容、方式方法、工作制度、組織領導等,體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一是獄務公開的內容更深入更明確,《意見》提出了根據社會公眾、罪犯近親屬和罪犯等公開對象的不同需求分類公開的要求,并細化了公開的具體內容。二是獄務公開的方法更多樣更便捷,為切實增強獄務公開的實際效果,《意見》提出要突出利用現代信息手段,拓寬公開的渠道,使罪犯近親屬和社會公眾能夠更加方便、快捷地獲得公開信息。三是獄務公開的工作制度更系統更完備,《意見》對近年來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梳理,進一步健全完善了獄務公開工作制度。
《意見》提出,對罪犯可以通過獄務公開專欄、監獄報刊、獄內廣播、閉路電視、電子顯示屏、罪犯教育網等方式,在罪犯學習、生活、勞動區域及時公布獄務公開的相關信息;還可以通過在獄內設置獄務公開信息查詢終端,實現罪犯對服刑信息的自助查詢。對罪犯近親屬,可以通過在會見場所設置電子顯示屏、信息查詢終端,設立獄務公開服務熱線,為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還可以通過運用手機短信、微信等,向罪犯近親屬及時發布罪犯個人服刑改造的相關信息。對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召開執法情況通報會等方式,主動介紹監獄執法管理及保障罪犯合法權益的情況;還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新興媒體,讓社會公眾了解獄務公開的相關信息。
分類公開是亮點
主要公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結果等22項關注度較高的、監獄執法領域的重點、熱點內容
分類公開,是推進獄務公開的一大亮點。該負責人介紹,《意見》明確了應當根據社會公眾、罪犯近親屬和罪犯等公開對象的不同需求,繼續深化獄務公開的內容,并采取了分類公開、逐步擴大公開內容的方法。即:對社會公眾,主要公開監獄執法、管理過程中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獄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結果等22項關注度較高的、監獄執法領域的重點、熱點內容。對罪犯近親屬,除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內容外,還應依法公開監獄對罪犯實行分級處遇、考評、獎懲等10項具體涉及罪犯權利義務的個人服刑信息。對罪犯,除上述內容外,還應以監區或分監區為單位,向罪犯依法公開監獄執行刑罰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依據、程序、結果,以及對結果不服或者有異議的處理方式等執法、管理信息。
此外,《意見》還強調要嚴格依照有關程序,向社會公眾、罪犯及其近親屬公開相關執法信息。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嚴防暗箱操作
實現刑罰執行工作網上錄入、網上辦理、網上公開、網上監督和網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
據介紹,為進一步完善獄務公開工作制度,《意見》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落實罪犯權利義務告知制度,要求監獄在罪犯入監后,通過入監教育、發放罪犯服刑指導或罪犯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方式,及時告知罪犯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二是強化公示制度,要求監獄嚴格依法對罪犯計分考評、分級處遇、行政獎懲、立功、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假釋和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等信息進行公示,并及時處理獄務公開對象對公示內容提出的異議。三是健全完善執法監督員聘任制度,邀請執法監督員列席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評審會議或者參與旁聽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四是建立完善門戶網站和執法辦案平臺工作制度,要求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設立門戶網站,除公開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建議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外,其他向社會公開的信息都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發布,并逐步開發網上咨詢和自助查詢功能。
此外,《意見》還要求各地加強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辦案平臺建設,逐步實現刑罰執行工作網上錄入、網上辦理、網上公開、網上監督和網上考核,做到全程留痕,最大限度地減小和防止人為的不規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