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羅建平)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次將實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進一步擴展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
該政策是落實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舉措,旨在應對當前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
相對于此前政策,本次政策主要變化有三點:一是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申請審批,統一改為備案方式;二是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均可享受優惠政策;三是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面擴大,預計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面將由原來的26%提高到85%以上。
近年來,商洛國稅系統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2010-2013年累計為28戶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8.91萬元。本輪政策調整后,預計會有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從而助推我市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