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6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6日在北京通報了關于滬港通權益變動相關信息披露問題的有關情況。
根據滬港通相關規定,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計算和認定方面,是以名義股東還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準、境內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并計算等問題引起部分市場人士的關注。
對此,鄧舸表示,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QFII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合并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資者申請QFII資格時,應當切實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線交易的有關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產品的持股情況應當合并計算。
“滬港通下,境外投資者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鄧舸說。
鄧舸進一步指出,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的權益應該合并計算,根據滬港股票互聯互通機制,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股票的,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人。
關于滬港通試點推進情況如何等問題,中國證監會的口徑仍舊未變。與此前證監會副主席姚剛所透露的一樣,鄧舸亦在當天的發布會上表示,滬港通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到了最后階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