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先生一家難忍樓下中央空調機房運行噪聲,將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噪聲危害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要求開發商對空調機組設備進行降噪減振處理,排除噪聲危害。據了解,此案是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實施以來,首次有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的案件。
2010年3月,呂先生一家搬進了西釣魚臺某小區,住在二層,一層是中庭無人居住。據呂先生介紹,自2012年5月起,涉訴房屋就整日受到噪聲干擾。經過調查發現,噪聲來源于該棟樓地下二層的中央空調制冷系統。
呂先生稱,每年5月到10月,因噪音太大全家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2014年1月,呂先生將該小區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排除噪聲危害,并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呂先生證據不足,駁回訴求。
呂先生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呂先生在二審開庭時申請了《民用建筑隔聲涉及規范》【2010版】的主要審查人和起草人——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教授程明昆和清華大學教授燕翔,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對一審鑒定意見和本案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呂先生二審階段提供的證據,一審審理過程中所做的司法鑒定在鑒定程序和最終的鑒定意見方面都存在較為明顯的瑕疵,因此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開發商認可涉訴房屋地下二層的空調制冷機組存在著噪聲大的問題,而呂先生一家也確實受到了噪聲損害的現實威脅。
綜上,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自判決生效6個月內對空調設備機房內的制冷機組等設備進行降噪減振處理,安裝減振基礎,對水泵進出水管道安裝避震喉,并在機房內加裝防噪隔音墻和隔音門窗,駁回了呂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專家輔助人于
對專業問題作答不了解具體案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和2015年2月4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這里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即被稱為專家輔助人。專家輔助人與證人不同,證人出庭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進行陳述,而專家輔助人主要是出庭對專業問題進行陳述,至于具體的案件事實,專家輔助人并不了解。
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