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管公告公開征求意見
廣州日報訊 (記者夏振彬)契稅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只要買賣房產、土地使用權出售、房產繼承等都需要納稅。昨日,佛山市地稅部門發布《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契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明確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并在100日內繳納稅款。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做好政策銜接過渡,納稅人在2015年9月22日前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等,應該在2015年12月31日前繳納稅款。據介紹,該通告目前正在面向公眾征求意見,市民可在5月26日前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反饋建議與意見。
昨日記者從市政府網站獲悉,佛山市地稅部門發布《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契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面向公眾征求意見。
《公告》中明確,凡在佛山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都應按照《公告》規定繳納契稅,并強調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當天。
最值得關注的是,《公告》強調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0日內繳納稅款。而為做好政策銜接過渡,納稅人在2015年9月22日(含本日)前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等,契稅納稅期限為2015年12月31日,納稅人應按規定在此期限內繳納稅款。
解讀:避免尺度不一 明確滯納金
據介紹,公告明確了契稅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0日內繳納稅款。
另一方面,《公告》對部分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據介紹,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在2015年9月22日前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如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繳納稅款,將從2016年1日1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那么,《公告》執行后會帶來怎樣的變化呢?據介紹,通過規范契稅納稅期限,有利于避免因稅務機關核定尺度不一,造成不同納稅人契稅納稅期限各不相同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依法執行稅法規定的滯納金罰則,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繳納稅款。
貼士:
5月26日前可
反饋建議與意見
據介紹,該公告將于發布之日起執行,而目前將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反饋建議與意見,聯系方式如下:
電子郵箱:fsltax@pub.foshan.gd
電話:82139230
傳真:82139214
征求意見時間:2015年5月20日~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