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智囊團
文/廣州日報記者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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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城的王女士來電咨詢:我和男友今年年初共同出資購期房一套,因未領結婚證,首付款由雙方共同出資,其中男方出20萬元,我出了10萬元。購房協議、按揭申請均以我的名義進行。男方表示以后每月負責支付按揭款。到目前為止已經付了5個月,每個月為6000多元。但是現在兩人感情破裂分手,雙方都表示不要房屋了。并且男方在拿走了所有的購房合同和原始票據之后,表示不再繼續支付按揭,同時讓我連本帶息償還當初的20萬元購房款。請問男方如此行為是否合理合法?這房子所有的遺留問題包括按揭款是不是需要我一個人去處理?怎么才能徹底解決這個麻煩?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勝利:王女士是購買房屋的法律責任人,自然要承擔按揭等一切法律責任。男方拿走的購房憑證會影響今后的房屋買賣事宜,可以補辦。至于20萬元購樓款,王女士可以讓男方走法律途徑來裁定解決。男方的一切訴求如協商不成走民事訴訟解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