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四庭法官 張怡
案情介紹
2012年6月21日,王某購買一套商品房,并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商品房陽臺是非封閉式,建筑面積共90.34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78.83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14.51平方米,按建筑面積計算商品房價款。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開發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委托了測繪公司對房屋的面積進行測繪。測繪公司2013年10月18日對房屋進行實測后將測繪成果交付了開發公司,并報當地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房地產管理局審核后,加蓋了“房地產測繪成果備案專用章”。2013年10月20日,王某按約支付了房款,開發公司也按約交付了房屋。王某拿到房屋后,認為測繪公司在對房屋進行測繪時,將非封閉式陽臺按封閉式陽臺測繪方式全部計算陽臺面積,導致房屋測繪面積超過實際面積,房屋公攤面積增大,從而使開發公司多收取房款。王某在要求開發公司賠償無果后,遂拒絕配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并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承擔返還多收面積的房款及其他賠償責任,測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因涉案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現無法確定產權登記面積及其與合同約定面積是否有差異,故王某現要求開發公司返還多收面積房款及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同主體是王某和開發公司,測繪公司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是受開發公司的委托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王某無權越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直接要求測繪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釋法
本案中,王某主張其購買的商品房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存有誤差,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一方面,從法律角度而言,王某不能提供具有足夠證明力的關于房屋實際面積具體大小的證據,另一方面,從合同約定內容來看,王某的權利之基礎事實在于合同約定面積與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存在差異,但由于王某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所謂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并不存在,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之誤差無從談起。因此,王某關于面積差異款方面的訴訟請求明顯缺乏這一重要的要件性事實,不能成立。至于測繪公司,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主體,本案作為合同違約之訴,沒有需要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特殊情形,王某直接要求測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顯然沒有法律依據,當然這并不排除在侵權之訴中測繪公司就其存在的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可能性。
法官提醒
在商品房買賣特別是預售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出現誤差本身是正常現象,主要是不同階段中面積計量的依據和方法等因素造成的,面積誤差引起的房屋補退問題通常也由合同雙方協商得以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專門就處理此類爭議的法律適用作了較為明確統一的規定。由于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約定了購房者在合同約定面積少于房屋產權登記面積時方有權主張退還房款,購房者主張上述權利時就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從而獲得房屋產權登記面積這一事實。當然,如果購房者認為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存在錯誤的,可以通過申請更正登記等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