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佳欣 實習生/苑程昊)簽下房屋買賣合同后股市大跌,購房客將首付房款用于補倉,卻被中介公司追討中介服務費。從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19日發布的行業糾紛與投訴處理工作報告看,該協會今年6月共受理投訴27宗,其以“支付中介服務費”的案例,提醒消費者,注意交易事項,以減少不必要的交易風險。
王某欲購買一物業,遂于2015年6月1日,其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天河區的某物業,并于當日與業主楊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支付定金30000元。同日,王某與該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為50000元。2015年6月16日,股市大跌,王某投資的股票遭到虧損。王某為攤低其股票的成本,將購買物業的房款用于補倉,導致其無法繼續與業主楊某履行合同,遂買賣雙方解除交易,定金30000元賠償給業主楊某。事后,該中介公司表示交易雖已取消,但其司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王某應支付中介服務費,但由于遭到王某拒絕,遂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中介服務費。
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該中介公司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易不成主要是由于買家王某資金不足。最終,在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王某與該中介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王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40000元。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分析,在該案例中,中介公司已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交易不成主要是由于買家王某資金不足,故中介公司有權依照《中介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王某收取中介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