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賴逃避法院執行的理由。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家住大足區的被執行人徐某、陳某夫妻,以法院執行拍賣自己唯一一套住房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及復議,經兩級法院審查,法院最終裁定駁回異議及復議申請。這是最高法在今年5月5日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后,我市審結的首例唯一住房執行異議案。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2010年4月,云陽縣法院對肖某訴徐某、陳某夫妻借款糾紛案作出判決,徐某、陳某償還肖某借款474500元。二審駁回徐某、陳某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肖某申請云陽縣法院強制執行,由于徐某、陳某在大足區玉龍鎮有房屋可供執行,云陽縣法院依法委托大足區法院執行。
大足區法院2013年6月委托評估機構,對徐某、陳某在大足區玉龍鎮一套建面133.31平方米的住宅進行評估,評估價48.58萬元。大足區法院依法對房屋進行公開拍賣,競買人張某以31.0912萬元購得。之后,張某于2014年6月30日到產權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執行人徐某、陳某拒絕搬離房屋,還對大足區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認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評估拍賣的房屋系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執行行為違反最高法關于不得拍賣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規定,要求法院撤銷拍賣行為。
大足區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執行人徐某與其父等人在戶籍地大足區拾萬鎮將軍村,有面積為171.83平方米的農村住房未分割,仍可共同居住,在大足區玉龍鎮的房屋不是其唯一住房,徐某、陳某的異議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
徐某、陳某不服,向市一中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大足區法院的執行裁定。市一中院審查認為,根據最高法今年5月5日發布的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一中院認為,5月19日該案聽證時,申請執行人肖某書面同意從拍賣款中依法扣除相應的房屋租賃費給被執行人,所以對徐某、陳某的異議及復議申請不予支持。
背景
保障居住權而非房屋所有權
今年1月1日,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頒布施行,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該規定出臺后,一些人認為這是明示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執行。一些不良債務人自以為有了逃避法律責任的尚方寶劍,對于法院的強制執行更加不放在眼里,使得原本就存在的法院執行難雪上加霜。
今年5月5日,最高法又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在三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就此表示,在執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權。同時,這種居住權應是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生存所必需的,否則就不屬于必要的保障。這個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謂救急不救窮,不能將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對他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說法
唯一住房三種情形不豁免
《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比如說,被執行人50歲,其子25歲且有房產,即便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執行;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請執行人按照廉租房標準,為被執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積房屋,用于維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執行;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平均租房價格,為被執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費用,則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執行。
支招
對付唯一住房老賴四步走
如果你遇上老賴以唯一一套住房抗衡法院執行,怎么辦?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遠強支招,當事人可采取四步走:
1、申請人提出申請,法院審查被執行人住房情況。
2、委托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的房產進行評估。
3、依法拍賣被執行人房屋。
4、在拍賣款中優先保留相應價款,由被執行人自行購買或租賃房屋,最終實現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