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可 通訊員 劉丹丹)十多年前買房未過戶一直居住至今,想要過戶時卻發現房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被悄悄另售他人,無奈只好起訴至法院。最近,和先生為了這套房可謂是操碎了心。
據介紹,2002年,和先生以2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通州區的一套房產,由于賣房人張先生當時正因刑事案件被羈押,于是委托弟弟與和先生簽訂合同。和先生交付了全部購房款,張先生的弟弟也依約向和先生交付了房屋鑰匙。但因為張先生購買的房屋為預售商品房,在他服刑前并沒來得及辦理房產證,因此,和先生也就一直沒有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2009年,張先生服刑期滿,但此時通州區的房價已經上漲數倍,張先生不愿將房屋過戶給和先生,雙方多次進行協商均沒有結果。在此期間,和先生一家仍居住在房屋內。2013年,和先生起訴到通州法院,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沒想到,經法院查詢發現,2012年底,張先生已經將房屋以90萬元的價格另行銷售給了某投資公司,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和先生無奈撤訴,于2014年另行起訴,要求確認張先生和投資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先生表示房屋一直由他和家人居住使用,投資公司從未看房,且90萬元的價格遠低于2012年底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投資公司與張先生明顯是惡意串通。經第三方評估,2012年年底交易房屋的市場價格應為110萬元。
綜合考慮投資公司與張先生的交易價及投資公司未實際查看房屋等情況,通州法院認定,張先生和投資公司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了和先生的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判決后投資公司上訴,2015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雖然贏了官司,但和先生仍需通過再次訴訟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如今,房屋依然沒有登記到和先生的名下。
辦案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交易時不要由于房價較低或其他因素選擇賣房人還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此種交易普遍交易時間過長,由于房價上漲及其他因素,一旦賣房人反悔或其他因素導致不能過戶,將嚴重危害交易安全,損害購房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