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19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陜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韓勇受賄案,對被告人韓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韓勇生于1956年10月,吉林九臺人。2023年10月,官方通報其被查。2024年4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干部任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以及“政治意識淡漠,不敢擔當斗爭,結交政治騙子、搞政治投機”“賣官鬻爵”等。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韓勇利用擔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吉林省紀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副書記,陜西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干部任用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1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